浅谈两宋妇女的财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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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两宋妇女的财产继承权浅谈两宋妇女的财产继承权【摘耍】妇女的财产继承权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从财产继承制度中可以折射出一个社会的文明进步程度。一个人经济地位是由她的社会地位决定的,同时社会地位的高低及变化在经济地位上也会得到明显的反映。本文以宋代妇女在父家、夫家的财产继承权为切入点,希望可窥见她们当时的生存状况。【关键词】两宋;财产继承;在室女;寡妇一、制度背景正如马克思所说“继承权之所以具有社会意义,只是由于它给继承人以死者生前所有的权利,即借助自己的财产以攫取他人劳动成果的权利”O继承权是重要的财产权利,它与私人财产权的传承有着紧密关系,即便是在中国古代社会,也被

2、历代统治者所重视。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始终是以宗桃继承为前提而兼于财产继承的;而至两宋,社会经济得到了高度发展,私有观念得到深化,人们重财的风气日益严重,相关的继承法规也得到了发展。宋代的继承法规沿袭了大部分唐代的规定,但也有着自己独特的时代特点。两宋的继承法虽仍深受宗桃继承的影响,但在某些方面财产继承已然成为继承的主要内容,并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备。妇女做为弱势群体,研究她们的财产继承权,对于了解当时社会的经济文化水平及研究人们的生存状况更有着独特意义。二、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非户绝情况下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宋刑统》沿袭了唐律中关丁财产分配的相关内容,在卷12《卑幼私用财》中规定“诸

3、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O从规定上看,在继承家产时在室女所得份额是较少的,仅为未娶兄弟分得聘礼的一半。不过在实践中,在室女所得的份额并不是男子聘礼的一半,而是全部家产的一半。《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屮就有这样的记载:“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O此外,从一些案例中可以看到在室女所承分财产是为家产一半。刘克庄在其《书判》中记载道,一姓田的县令有二女一子在其身后分财产,其中儿子分得一半,“五分均给二女”O这说明在当吋,宋代的在室女在对财产份额的继承上已打破唐代“男聘财Z半”的限制,而演进为所有家产Z半。(二)户绝情况下在室女的

4、财产继承权1.没有命继子孙在没有命继子孙的情况下,在室女是可以继承全部户绝财产的。《宋刑统》仍袭唐之规定,在《户绝资产》•卷中规定,户绝者的资产,除了“营葬事及量营功徳之外”,剩余财产全数归其女所有,无女的给次亲。宋哲宗后又在“元符新规”屮细化了这一规定,他指出,“户绝财产尽均给在室及归宗女,千贯已上者,内以一分给出嫁诸女”O不仅如此,《后村先生大全集》中亦有记载:“诸户绝财产尽给在室女”O可以说,宋代对在室女继承户绝财产的规定是十分详尽的。如据《清明集》记载,熊振元Z子熊邦身死,其妻阿廿改嫁,身后惟有一在室女,户下有田三百五十把,当吋的审判官便“以其价钱不满三百贯,以条尽给付女承分”,

5、将熊邦的财产交由其女继承。乂如杨大烈身死后只留下妻女而无了,其有田四十,官府以其妻非正室为名将田收回,部使者认为不妥:“大烈死,贤产当归其女”O可以看出,在室女在无命继子的情况下可获得全部户绝财产有明确的规定,并体现在实践中。2.有命继子孙不同于立继子,命继子不享有亲生子的继承份额。在有命继子孙的户绝之家,命继了的继承份额相对在室女,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绍兴二年,宋律规定命继子可以继承户绝财产的三分之一,在有在室女的情况下,命继子继承的份额就更少。如《清明集》中记载,解汝霖一家夫妻皆匸,其命继子得到解身后财产的三分二女得到了三分之二。乂田世光有i命继了,在其身后得到了户绝财产的四分之一

6、“以奉香火”,四分Z三归了其女。到了南宋,户绝之家的在室女还能以父亲的名义参与其父辈兄弟间的财产分割。这是南宋在唐及北宋“子承父分”基础上添加的新规定,足以表明宋代在室女的财产权利是不断扩大的。总的说来,宋代的在室女不仅有着较大的财产继承权,其继承的渠道也是多样的。三、妻子的财产继承权《宋刑统》规定:“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确立了寡妻在户绝财产中的继承权。寡妻财产继承权的实现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其夫死前已与兄弟叔伯分居,自立门户且无后,那么该妻子即可成为户主,继承丈夫财产。二是如果其夫生前诡未自立门户,之后兄弟分家产Z时,寡妻仍可依照诸子平分的规定继承丈夫应得Z家产。虽说寡妻的继承权是

7、法定的,但同吋乂是有条件的。其一,妻子不得改嫁,否则“产业当没官”O其二,在有在室女的情况下,妻子即使为户主,对在室女的财产也无处分的权利。若寡妇私自处分田宅,是要受处罚的。《清明集》便有“擅典卖田宅者杖一百”的案例。其三,如户绝无了女,妻了又招后脚夫的,前夫的财产要以妻子为户主而不得改立后夫Z名。在寡妻过世后,“其庄田作户绝施行”,即归国家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寡妻只是夫家财产的过渡继承人和监管人,目的在于保证在室女、归宗女的财产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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