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妇女财产继承权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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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妇女财产继承权的变化  摘要:中国古代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可以反映出某个时期财产继承制度的完善和社会进步的程度,也可以反映出女子社会地位的变化。本文对中国古代妇女的财产继承权问题作探讨,从而发现其中的变化。  关键词:中国古代妇女财产继承权变化  财产继承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维护私有制为前提的,与财产权紧密相连,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程度的标尺。妇女的财产继承权更是体现了一个时期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程度,也体现了这个时期社会发展的程度。本文对我国古代妇女的财产继承制权的变化作探讨,从而了解妇女社会地位的变

2、化。  一、中国古代财产继承制度的产生  自商周以来,我国的继承制度就分为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其中以宗祧继承为主。宗祧继承实行的是嫡长子继承制,即由嫡长子继承父亲的爵位、食封和永业田等权利,其他儿子则丧失继承权,财产继承则依附于宗祧继承。在这种宗法家族制度下,财产属于家族共有,由家长掌管,其他家族成员不得擅自使用、收益或处分。女子更不能享有继承权,只能在出嫁时获得父兄给予的嫁妆。  汉代以后,儒家思想逐渐成为整个社会的主流思想。儒家文化对私人财产进行了否定,认为对私人财产的追求是道德堕落、人格卑下的表现。儒家的经典《礼记.曲礼》说:“

3、父母在,无私财。”5儒家的这种观念对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唐律》规定的“十恶”重罪中的“不孝”罪就把“别籍异财”作为罪状之一,予以严惩。《唐律疏议》解释:“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就养无方,出告反面,无自专之道。而有异财、别籍,情无至孝之心,名义以之俱沦,情节于兹并弃。稽之典礼,罪恶难容。二事既不相须,违者并当十恶。”[1](P13)在这种观念支配下的中国传统社会,贯彻的是家族财产制,同居共财是普遍现象,法律也强调对家族利益的保护,而忽视对个人利益和个人财产的保护。但是在尊亲属均亡,大家庭无法维系的情况下,也会发生遗产继承的问题。

4、  有确切财产继承的记载始自于秦代。《史记.王翦列传》记载,王翦为秦始皇率兵攻楚,“多请田宅为子孙业”,[2]说明土地可以作为继承的标的。此外,可继承的财产还有房屋、树木、衣物、牲畜、奴隶等。秦代由于商鞅变法实行分户,子壮“出分”或“出赘”,因此可以推断,父母财产多由独子或幼子继承。  二、妇女财产继承权的产生和发展  在汉代,财产继承首次确立诸子均分的原则。据《史记?陆贾传》记载:陆贾“有五男,乃出所使越得囊中装卖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2]其他子女,诸如庶子和女儿也都享有部分继承权。《太平御览》卷八百三十六引应劭《风

5、俗通》云:“5沛中有富豪,家赀三千万,小妇子是男,又早失母,其大妇甚不贤,公病困,恐死后必当争财,男儿必不得全,因呼族人为遗令,云悉以财属女,但以一剑与男,年十五以付之。儿后大,姊不肯与剑,男乃诣官诉之。司空何武曰:剑,所以断绝也;限年十五,有智力足也。女及婿温饱十五年已幸矣!议者皆服,谓武原情度事得其理。”从这段史料中可以得知汉代的女儿也享有继承权;另外,可以从中得知财产继承的方式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即史料中提到的“遗令”。  隋唐继承了汉代“诸子均分”遗产的原则。《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

6、[1]唐《户令》规定得更详细:“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故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从此段史料可以得知,未婚女子和丧夫的女子均可以享有财产继承权,只是未婚女子继承的财产数额相对要少于男子,至于已出嫁的女儿则没有继承权。另外,无子的户绝之家,唐《丧葬令》规定:户主的遗产除去支付丧葬费外,余者就归女儿,即“余财并于女”。  随着私有财产的丰富和交易的频繁,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逐渐加重。宋代由于商

7、品经济繁荣,民事活动活跃,财产继承制度比前代完善了许多。不但沿袭了唐代的“诸子均分”制,还明确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对户绝财产的继承、妇女的继承权、遗嘱继承、死亡客商的财产继承等新问题也作了规定,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制度,尤其是对妇女继承权的规定有了很大进步。宋朝妇女的继承权分为女儿继承权和寡妇继承权,女儿的继承权又可以分为在室女、出嫁女和归宗女的继承权。在室女在有兄弟,则无继承权,只可以获得一定的妆奁;但是在没有兄弟即户绝的情况下,在室女可以继承全部财产。《宋刑统?户婚律》“户绝资产”条规定:“5诸身伤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

8、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如果户绝既有在室女又有命继子,则在室女可以继承四分之三的遗产,余者由命继子继承。出嫁女如果娘家有兄弟,则无权继承娘家父母的遗产;出嫁女只有在父母户绝且无在室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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