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创新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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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创新探析[摘要]多年以来,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为农村经济和金融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是农村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主要推动力之一。但作为合作金融的主体即农村信用社存在着很多问题,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障碍。目前看来,创新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好途径。[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创新1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模糊,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由于我国在成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之时制度的不配套,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产权在一开始就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定。全体社员对他们出资组建的信用合作社只有名义上的产权归属关系,实际上的产权所有者却是国家或者集体。可见,全体社员作为产

2、权主体的地位实际上被架空,他们基本上难以享有本该享有的权利。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由于产权模糊,长期处于所有者缺位的状态,缺乏所有者的有效监督和控制,存在信用社内部人控制的弊端。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员入股演变为高息定期存款。管理体制不顺,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责任约束机制不灵,法人治理结构亟待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存在弊端农村信用社的“三会”指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这“三会”构成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框架。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的三会制度形同一纸空文,只有虚名,没有发挥实际作用。一是社员代表大会权力弱化,民主管理流于形式。二是理事会一手遮天

3、,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基层信用社的理事会成员和信用联社的管理人员,都未经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是由上级提名候选人,代表选举就难免走过场,信用社的其他高管人员也是由上级任命。三是监事会形同虚设。农村信用社的监事会在实际中也并未通过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大多数由理事会任命,或由理事会内部人员兼任。这样形成的监事会,不独立于理事会,且受控于理事会,监管的作用无法得到体现,监事会作用被架空,监事会也就形同虚设。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不佳一是缺乏专门的合作金融法律法规。对于社员与信用社、信用社与联合社以及政府职能缺乏明确的规定,缺乏按照合作制原则运作信用社的规范指导,

4、缺乏政府指导和扶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方面的规定。从国际经验看,在合作金融发展的比较好的国家和地区,都有完善的农村合作金融法规。作为合作社起源地的德国以及美国、法国等都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合作金融的发展。二是合作金融机构经营成本相对较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问题突出,服务“三农”发展是农村合作金融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三农”贷款信贷需求数量大并且高度分散,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周期性都很长,受自然灾害影响大等特点决定了支农服务成本高、投入高。三是农村信用环境状况不佳。由于缺乏相应的担保、保护措施以及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导致农村金融资产质量差、风险大。农村信用社等机构

5、所反映的焦点问题之一就是信用环境差,乡镇企业以改制和破产等方式逃废债务问题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致使农村信用社往往面临着坏账多、经营困难的局面。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过于重视“商业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利润是任何经济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动力。合作金融是一个自主经营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同样必须建立起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商业化经营机制,不断地实现更多的利润,增加更多的积累,才能保持强大的生命力和竞争力,以实现合作制的最高目标,更好地实现口我服务,否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就难以生存下来。从本源上讲,农村合作金融应该立足农村,为“三农”服务,为社员服务。但目前我国农村信

6、用社基本上是按照完全商业化的经营模式运作,背离了合作金融的初衷。2农村合作金融创新的路径整理选择(1)创新产权制度。在坚持合作制为农村金融组织基本产权形式的原则下,对现有农信社产权重新界定,并根据各地区经济、金融发展及各农信社的实际情况,在有合作制客观需要的地区或群体,按合作制原则重建真正意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对一部分处于城乡结合部和县域经济中心的农村信用社,以及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市)农村信用社,在统一法人的基础上,可以将农信社分别建成合作银行。政府对合作金融组织给予政策和税收方面的扶持,但不对其人事、财务和经营活动等进行直接干预。同时通过改革理事会结构,完善监事会

7、结构,强化社员代表大会职能,尽快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治理结构。(1)创新监管体制。要加快完善合作金融法律法规。一是加快合作金融的立法工作,通过合作金融的立法,从法律上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成立条件、组织体系、业务范围、经营原则、服务宗旨和管理制度等予以细化的规定,使合作金融能依法经营,为其稳定运行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二是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兼并、重组、改制及市场退出等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以规范兼并、重组、改制及市场退出。三是建立市场退岀的保险机制,对某些经营恶化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实行破产关闭,做到优胜劣汰。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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