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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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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纠纷的法律规制陈磊公司作为当今经济生活最重耍的法律主体,关系到经济秩序稳定和社会交易安全。股东作为公司设立者对于公司活动有希重要影响,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隐名出资的情况,也导致大量纠纷的出现。笔者认为,对隐名出资进一步研究,不仅有利于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商法基本原则,同时也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与秩序。一、隐名出资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隐名出资的概念隐名出资系隐名股东对公司实际认缴的出资,所谓隐名股东是指通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借用他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并未显示的出资人。与之相对应的是被借用的出资人即显名股东。(二
2、)隐名出资的法律待征隐名出资系公司设立或者增资的特殊形式,冇其特冇的法律特征,现做以F分析。第一,隐名股东是公司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但因其以他人名义出资,因此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未显示。第二,隐名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隐名出资区别于正常出资主要在于是否公示实际出资人,但作为股东的基木特征而言,隐名股东仍然对外承担冇限贵任。第三,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民法基本原则,隐名股东因对外没有公示,故第三人基丁-对工商登记或者公司章程的信赖所作出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故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
3、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四,隐名出资的标的主要是货币。我国《公司法》规定作为股东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因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均需办理财产过户以对外公示,不符合隐名出资的基木特征,因此作为隐名出资的标的物主耍是货币。第五,隐名出资的原因具有多样性。隐名出资的原因有的系正常的投资协议,有的是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二、隐名出资的类型及区分意义1、根据隐名出资的原因不同,口J■分为违法的隐名出资和不违法的隐名出资。违法的隐名出资是指隐名
4、股东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加于其他违法H的而隐名出资;不违法的隐名出资是指不以违法H的而向公司投资所形成的出资。区别的意义在于:违法的隐名股东因其出资行为具有违法性,故其出资行为和股东资格可能会受到影响;不违法的隐名出资因共出资行为不具冇违法性,故股东资格一般可以得到认可。2、根据隐名出资的方式不同,可分为I办议的隐名出资和非I办议的隐名出资。I办议的隐名出资是指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但以显名股东的名义对外公示;非协议隐名出资是指隐名股东擅口以他人名义对外出资或者以虚拟主体的名义出资。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协议的隐名出资是由隐名股东和显
5、名股东通过协议的方式就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一致,因此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依据合同约定;非协议的隐名出资,山于隐名股东未经显名股东的同意,因此显名股东对隐名股东的-•切行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且由于隐名股东未经显名股东同意即以其名义投资公司,故隐名股东对显名股东可能构成姓名权的侵权行为。三、相关法律关系分析隐名出资作为公司成立的非正常形态,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耍冇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与公司之间、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等多方法律关系,在实践中亦出现过较多的纠纷,•其中股东身份的确认是上述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关键。目前各国公司法及相关理论
6、对丁-隐名股东身份确认有两种观点:形式要件说和实质要件说。所谓形式要件说是指股东身份的确定应当以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出资人协议、股东名册等形式要件作为判断标准;所谓实质要件说是指股东身份应当以是否实际出资作为判断标准。对于两种观点不能一概而论,如单纯按照形式要件作为认定标准,则对于实际出资的隐名股东显然法律保护力度不足,同时也不利于经济发展;如纯粹采用实质耍件说,则不利于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公司法》釆用了形式对抗主义,即股东需在形式上对外公示,但公示并非股东身份生效要件,而是未对外公示的股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现根据以上各种法律关系做以下分析。(
7、一)隐名股东少显名股东Z间的法律关系如前所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关系可能由双方协议约定,也可能系隐名股东单-方所为或者所谓显名股东完全是隐名股东虚拟设置的。如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系冇协议,则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分配各自的权利义务,我国《公司法》也在一定程度上认可这种形式的隐名股东,《公司法》第271条第三项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实际控制人属于隐名股东的一种情形,因此,我国《公司法》也并不否认隐名股东的存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的协议与一般的民事合同并无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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