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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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也称Z缔约上过火责任。它的捉出其H的是解决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由于缔约当事人一方的不谨慎或恶意而使将要或缔结的合同归于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信赖其合同有效成立的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也可能一方当事人的过火而导致对方当事人的损火。关键字: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何谓缔约过失责任,学者们归纳的定义不尽统一,一•般认为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并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提出的日的就是合同缔结当事人一方因违背诚实信

2、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正是合同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重要意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正是由于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各自调整范用上出现的真空地带,对在缔约阶段因一方过失、过错致他方受损害均无法解决。为了弥补这一漏洞需要从法律上建立缔约过失责任。乂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密切相关,在新的合同法中将缔约过失责任纳入其屮,实是一种创举。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1、缔约过失责任是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的一种民事

3、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何时,何时终结,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缔约过失责任以要约生效为起始,是因为缔约过程中是一种双边行为,缔约Z初双方不具有缔约上的实际联系,不可能产生信赖利益,也不产生先合同义务。必须是双方之间接触、了解、确信后才能产生一种信赖关系,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对相对方构成损害,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要约生效,终止于合同生效,判断是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其关键是看缔约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冃的,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2、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

4、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下的产生先契约义务,或称Z为先合同义务lo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负有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附随义务。正是由于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屮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才导致了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缔约过失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也须有损失,但这种损失须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或称消极利益,一般是指无过错一方因合同无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实际损失。对于信赖利益的损

5、失界定,在目前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的情况,较难以把握,在司法中可能会出现赔偿过宽、过窄,也可能出现同一类案件有不同的裁决结果。木人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范围可以包括: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偿性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在现行法中尽管已经得到明确,但附随的先合同义务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只是适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他只存在于缔结合同过程中,一方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故缔约过失责任救济方式仅为补偿性,其

6、忖的是为了达到与契约磋商未发生时相同的状态。二、关于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之思考现行的合同法应当认为对缔约过失责任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争议。从法律规范上看,合同法也仅作为一般性原则性规定,却无更进一步的具体的描述。因此,产生各不同争议,作出不同解释在所难免。(-)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源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对将合同法第42条第3项规定:“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适用",对于这个问题,争议很大。其原因之一是因为合同法只作了一般原则性的规定,且适用的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如作岀

7、必要的列举性的规定和弹性条款相结合则能减少司法实践屮适用的困难。1要准确把握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必须准确把握缔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从违反了先合同义务,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造成了对方的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来确认。但是合同法未全面地界定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具体行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大多为法理解释,月.不尽统一。为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正确适用法律,使法律适用具有确定性和法律的规定性,可以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的具体行为有必要作出司法解释。2、在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时间上,一旦对缔约过失的具体行为作

8、出明确的确定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先合同义务则成为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对如何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先合同义务,实践中也存在较人的分歧。本人认为,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先合同义务,应自要约生效开始较为恰当,如果当事人Z间只是一般的联系或一方发出的是要约邀请,双方当事人Z间无从发生信赖利益。要约邀请做为缔约的特殊过程,与合同的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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