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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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一般被认为是缔约的一方当事人基于自身有过错的条件下,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订立产生的预期利益遭受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的民事责任。针对我国合同法当中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本文就新型的社会历史条件进行了一些思考。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先合同义务基金项目:昆明医科大学校级“精品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建设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刘翠英,昆明医科大学,副教授,学士,研究方向:高校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王云洁,昆明医科大学,讲师,硕士,研究方向:高校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生命教育。中

2、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48-02自1861年耶林提出缔约过失责任开始,缔约过失责任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缔约过失责任旨在维护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当屮合法受损权益的保护。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责任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对合同订立领域提供法律监管,为维持市场平稳发展提供保障。一、缔约过失责任一般概念与学界定义我国对于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的一般观点是指缔约当事人在缔约中违反一定的原则对相对方造成损害。对合同产生一定的影响,而导致相对方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顾名思义,即是在缔约过程当屮当事人

3、的过错导致的民事责任。其中对于缔约过程,学者们也有着不同的理解。其中“缔约过程”的起点,我国学者大多认为先合同义务起于要约的生效。也就是双方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表示,一且双方已经初步的达成了订立合同的共识,我国学者认为这个时候双方都因此负有履行先合同义务,有一定的义务促进合同的成立并且完善合同。显然,我国合同法对于合同的成立时间有明确的规定,应当是邀约一生效,合同即成立。合同有效到合同生效阶段显然不属于缔约过程。对于合同有效成立完成合同缔结并无争议。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学者们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关于“缔约过程”的起点,我国多数学者认为起于要约的生效

4、。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只发生在合同订立屮,是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损害时候所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目前,学界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定义普遍认同这样的观点:约过失责任,是在当事人达成订立合同的合意,一方当事人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先合同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由此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是指当事人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合同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相关规定及构成要件(一)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対缔约过失责任做

5、出了详尽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作了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见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极人地依附诚实信用的要求,且并未就此作出具体化的定义。《合同法》第43条述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条文当中确立了违反诚实信用造成他人

6、损失的应对所造成的损失负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肯定了在合同未成立之时,当事人只要具备了订立合同意向,或是接受了和他相对人的要约,即形成了由法律管制的环境,受法的制约。(二)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1•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一方在缔结合同的过程当中,违反了法定的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合同的订立而进行合同拟定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可主观随意臆断,添加义务内容。2.缔约相对人冇利益损失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其成立的前提条件是相对人的利益损害。学界对于相对人损害的范围有一定的争议。

7、有的学者认为,相对人的利益损害包括信赖利益损害和直接利益损害,都是应当进行民事责任承担的根据。但是也有的学者认为缔约相対人的损害赔偿止于直接利益损害。3.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当事人存在损害结果具有因果联系违反先合同义务与相对人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是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事实前提。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民法上关于一般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与相对人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是缔约过失责任的逻辑基础。相对于侵权责任,也适用民法上关于一般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4•相对人具有损失有学者说过“损害赔偿的范I韦I目的,在于均衡为芋人所受损害,如果没有损害发生,请求权就失

8、去意义②毋庸置疑,缔约过失责任是…种民事责任,只有发生了损失,才有后续进行责任负担的民事后果。即相对人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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