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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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确保“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正常使用,我校做到安装、教师培训同步进行。设备安装到位后,中心校组织各学点管理人员统一到县教师进修学校进行培训,熟悉系统的使用和维护。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  一、缔约过失责任概述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为了充分发挥“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的作用,我们不仅把资源运用于课堂教学,还利用系统的特色栏目开展课外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反邪教教育等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

2、活。为了确保“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正常使用,我校做到安装、教师培训同步进行。设备安装到位后,中心校组织各学点管理人员统一到县教师进修学校进行培训,熟悉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1861年他在其主编的《耶林学院年报》第四卷上发表了《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善时的损害赔偿》一文,标志着该理论深入探讨的开始。他认为:“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的障碍被排除时,也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所谓契约无效者,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不是说不发生任何效力。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合同

3、不成立者,应对信其契约为有效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耶林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展而备受推崇。而继耶林之后,许多国家和地区也对该理论作了不同程度的完善和发展,并广泛应用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而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也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的规定与缔约过失责任极为相似,但它并非是完整意义上的缔约过失责任。直到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42条才对缔约

4、过失责任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从而完善了合同责任制度,弥补了《民法通则》的不足。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其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1.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行为人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而须承担的责任,其特征是对受损害人具有补偿性。而缔约过失责任是行为人在缔约合同中违反应当遵循的民事法律,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应根据相应的民事法律对受损害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属民事责任的范畴。而缔约过失责任始于要约生效,止于合同成立,是在缔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判断是否适用缔约过失责

5、任,关键看缔约方在此阶段有无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合同效力是否在合同成立之前就存在缔约上的瑕疵。  2.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为了充分发挥“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的作用,我们不仅把资源运用于课堂教学,还利用系统的特色栏目开展课外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反邪教教育等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为了确保“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正常使用,我校做到安装、教师培训同步进行。设备安装到位后,中心校组织各学点管理人员统一到县教师进修学校进行培训,熟悉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6、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所有民事主体在一切民事活动中,行使各种民事权利、履行各种民事义务都必须遵循这一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负有一定的先合同义务,如互相协作、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告知、互相忠诚、不得隐瞒瑕疵、不得欺诈等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下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由于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其应负有的这些义务,才导致其承担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  按照“无损失、无责任”的原则,缔约过失责任必须有损失,且这种损失应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一般指无

7、过错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实际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包括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和因支付上述费用而失去的利息。因此,该责任的确定应以受到信赖利益的损失为前提,只有因合同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才有可能成立。  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偿性的民事责任  以此,主要有如下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缔约过失责任在现行法中虽得到确认,但先合同义务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所以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在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难以适用的情况下适用。另一种认为,由于缔约过失责任仅产生于合同磋商过程中,只存在对一方信赖利

8、益的损害,故缔约过失责任仅为补偿性。这两种观点从不同角度进行阐述,都有其可取之处。  为了充分发挥“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的作用,我们不仅把资源运用于课堂教学,还利用系统的特色栏目开展课外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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