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彬10月专业文章-混合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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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混合担保中债权实现的顺序要求一、混合担保简要概述日常生活中,债权人为了保证自己债权的安全性通常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还会出现债权人既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又要求债务人提供第三人保证担保,这样债权人就为自己的债权购买了“双保险”,在法律上又叫作混合担保。混合担保作为一种最为特殊的担保形式在日常的融资行为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一方面降低了融资的风险性,另一方面实现了融资的目的。所谓的混合担保就是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也就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混合。混合担保中又可以分为第三人物保

2、和第三人人保的混合担保以及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和第三人人保的混合担保,关于混合担保的具体分类通过以下2个案例来说明:案例1:A借B银行人民币60万元,用A所有的X房屋(评估价68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并由C承担保证责任,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并且还约定如被担保人以自身财产为主合同项下债务设定抵押担保,在被担保人未依约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时,银行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而无须先行行使抵押权处置被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案例2:王某购买某100万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向某银行申请贷

3、款60万,银行同意向其提供贷款,但要求王某提供不动产抵押以及找到4保证人做担保。由于王某本人名下没有房产,于是王某找到他的好友李某让李某以他的房产向银行做抵押,同时王某又另找4人作为此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最终王某成功申请到此笔贷款。案例1属于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和第三人人保的混合担保情形,案例2则属于第三人物保和第三人人保的混合担保情形。二、混合担保中债权的实现是否有顺序要求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人的担保(保证)与物的担保(抵押、质押)又该如何实现?这一问题就成了混合担保的关键问题

4、。关于混合担保债权如何实现?1995年颁布施行的《担保法》和2007年颁布施行的《物权法》均作出了法律规定。《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乂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

5、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仔细研究我们会发现《担保法》和《物权法》关于混合担保的规定存在明显的矛盾,究竟以谁为准?按照新法优于I口法的原则,显然应以《物权法》为准;并且,在关于《物权法》和《担保法》不一致的问题上,《物权法》第178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假设案例1中:A逾期未向B银行偿还借款。B银行向人民法院起诉A和C,诉讼请求为:A向B银行偿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C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6、任;B银行对X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C辩称,在X房屋用于实现债权以后,再由C承担保证责任。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C的答辩请求?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法院应该支持C的答辩请求。对于案例2,假设王某未能按约向银行还款,启王某处于失联状态无法耍求王某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此时银行是否可以任意要求物保人或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提供物保和人保的第三人都并非债务的最终义务人,应同处于担保人的平等地位,物保人、保证人都没有要求先由另一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抗辩权利,法律允许担保权人在这种情况下亨有选择权,而且无论债权人选

7、择先实现物保或是人保,担保人都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索。三、《物权法》第176条中关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这一问题如何界定1.没有约定:担保合同上没有出现过担保权利实现顺序的任何描述的条款。2•明确约定:担保合同中明确无误的约定怎样实现债权顺序,参考安徽盛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2016)最高法民终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原文:“本院认为:安徽盛运公司与甘肃银行酒泉分行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了担保权利的实现顺序。安徽盛运公司(甲方)与甘肃银行酒泉分行(乙方)签订的

8、《最高额保证合同》第六条“保证责任”第二项约定:“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岀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由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市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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