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被上诉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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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被上诉答辩状    行政被上诉答辩状写?行政答辩状是行政诉讼中对事实与理由的阐述请看下面的范文吧    行政被上诉答辩状【1】    答辩人:安徽省人民政府    住址:合肥市长江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三运省长    上诉人袁裕来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合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就上诉人上诉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上诉人诉称与事实不符对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辩人已经及时给予答复    申请人任雪花等四人不服宣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设立市级绩溪县城区生态工业

2、园区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答辩人依法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    上诉人袁裕来系复议案件四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    20XX年8月15日上述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中止审理答辩人向案件申请人等送达了《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20XX年6月16日答辩人收到上诉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上诉人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其公开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    答辩人研究后认为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

3、人可以查阅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并通过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复议案件办理情况    在复议案件审理中复议机关依据复议法的规定为申请人查阅案件材料提供条件但不是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申请人公开案件材料    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于20XX年6月20日上午9:21分电话告知上诉人这一意见并明确说明可以随时查阅本复议案件材料    因此上诉人诉称答辩人没有履行职责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对上诉人的申请及时给予了答复已经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二、上诉人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其要求按

4、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信息公开于法无据    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上诉人作为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5条及《安徽省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答辩人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严格依法为复议案件的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件材料提供便利对复议案件材料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查阅的方式向申请人、第三人予以相应的公开    在本复议案

5、件办理中因案件适用的法律政策需向有关机关请示答辩人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决定中止复议案件的审理同时书面通知案件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并告知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阅相关案件材料    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就有关复议案件材料公开问题向国务院法制办相关部门进行了请示答复为:复议案件的办理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即《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而且《行政复议法》是法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行政法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则复议案件的办理包括案

6、件材料公开适用《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    条例》的查阅规定而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申请人、第三人查阅复议案件材料均作了相应规定上诉人作为复议案件申请人代理人可以依法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及相关案件信息    关于这一点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在20XX年6月20日上午9:21分电话答复上诉人时明确说明    因此上诉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要求答辩人公开复议案件材料没有法律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20XX年10月9日上午本行

7、政诉讼案件一审开庭休庭后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徐利平律师即到答辩人处查阅了该行政复议案件卷宗并复印了相关案件材料    因此上诉人上诉要求答辩人公开复议案件信息已失去了现实意义    三、省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所以上述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机关虽是省政府但具体办理复议事项的机关是省政府法制办复议案件的材料是由省政府法制办制作并保存因此即使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复议案件材料上诉人亦应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即该信息公

8、开的主体是省政府法制办而非省政府    上诉人以省政府为被告要求履行复议案件材料信息公开的职责亦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鉴于答辩人对上诉人的申请已给予了及时答复上诉人的公开申请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理由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贵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    此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民政府    二Oxx年十月二十九日    行政被上诉答辩状【2】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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