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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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市监罚字﹝2015﹞190号银工商兴一处字[2010]第08号当事人:何必荔个人经营;经营场所:银川市兴庆区景墨家园C区82号;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百货、家电的零售;发照日期:2014年6月24日;注册号:640103600372105;发照机关: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兴庆一分局。2015年8月14日,信义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的“兴庆区国贸超市景墨家园店”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12袋400克装带鱼段、12袋250克装云鹏牌虾仁、2袋350克装周伟牌鱿鱼圈、2袋350克装周伟牌熟章鱼、8条佳洋牌海鲈鱼、3袋50支装龙门牌

2、烤翅、2袋25支装龙门牌烤翅、1袋50支装伊明牌烤翅冷冻水产品存在篡改生产日期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采取了扣留封存措施。当日,我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400克装带鱼段、250克装云鹏牌虾仁、350克装周伟牌鱿鱼圈、350克装周伟牌熟章鱼、佳洋牌海鲈鱼、50支装龙门牌烤翅、25支装龙门牌烤翅、50支装伊明牌烤翅生产日期全部篡改成“2015年05月04日”,并涂抹原生产日期,其中,400克装带鱼段共4页第4页包装袋上同时出现两个不同的生产日期,一个是原生产日期为2014年11月18日、一个是篡改后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05月04日。当事人称这些冷冻水产品是与

3、一个叫闫金良的经营商联营的,由于疏于对入场联营商的日常管理,对涉案商品的生产日期何时篡改的情况并不知情,该联营商于检查的当天晚上将全部商品撤出了超市,并带走了全部的进货票据,现与闫金良无法取得联系。由于当事人没有进货票据使进价无法核实,而且销售了多少篡改生产日期的水产品也无法核实,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商品中,400克装带鱼段每袋售价14.8元、250克装云鹏牌虾仁每袋售价10.8元、350克装周伟牌鱿鱼圈每袋售价12.8元、350克装周伟牌熟章鱼每袋售价11.6元、佳洋牌海鲈鱼每条售价18元、50支装龙门牌烤翅每袋售价46.8元、25支装龙门牌烤翅每袋售价23.9元、50支装

4、伊明牌烤翅每袋售价80元,货值金额768.2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实: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篡改生产日期冷冻水产品的违法事实;证据(二)授权书1份和对被授权人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经过;证据(三)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篡改生产日期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情况;证据(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物品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销违法商品的名称、规格和数量。共4页第4页证据(六)当事人出具的售价单据一份,证明被查扣商品的货值金额。2015年11月1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

5、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申辩要求。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业经营者不得生产、销售、使用下列产品:(七)未标明或者伪造、涂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的限期使用产品;”之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涂改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或者伪造、涂改产品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

6、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销售;二、罚款1500元。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假日的顺延),到下列指定地点交纳罚款。1、开户行:农业银行银川市广场支行2、户名:银川市财政局收缴分离收入集中户共4页第4页3、帐号:1220010400248394、执收单位代码:1005、收费项目代码:2016、收费项目名称: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

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1日共4页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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