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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局会局局口贝卢务凌安艸¥保商改公境市展市环宀兵巒兵斛宜宀且宜宀且宜商发〔2013〕115号宜宾市商务局宜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宜宾市公安局宜宾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学习贯彻《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发改局、公安局、环保局,各报废汽车拆解回收企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2012年第12号令)已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省商务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第12号令》的通知(川商建〔20131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
2、学习贯彻《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以下简称标准规定)执行的有关工作。二、各区县、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一要认真学习标准规定;二要依托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办理墙报、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标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要求;三要搞好答疑和解释工作。三、各区县、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在严格执行标准规定工作中,如遇不能准确答疑等问题,请及时逐级反映。特此通知。附件:1.《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3、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2012年第12号令)2.省商务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环境保宜宾市商务局护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第12号令》的通知(川商建〔2013〕30号)宜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5月15日抄送:景世刚副市长,范学平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宜宾日报社,宜宾晚报社,宜宾新闻网。宜宾市商务局办公室附件12013年5月15日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O—二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
4、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C1997J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C1998J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C2000J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C2OO1J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部部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
5、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商务部办公厅2012年12月31日印发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口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冋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第四条已注册
6、机动车有下列情形Z—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不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午检验合格标志的。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7、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人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1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8、;(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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