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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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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制度 以下是关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制度全文内容敬请大家参考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
2、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
4、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
5、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
6、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第十条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 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
7、、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 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用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第十一条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对依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省
8、、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报送材料的性、合法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后应当将批准文件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二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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