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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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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观点态度 (一)理论争鸣 仲裁第三人的提出无疑借鉴了民事诉讼法上第三人的概念在理论界关于仲裁中是否应引入“第三人”的问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学术界主要分化为两派 主张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学者指出在现代商业环境中多方当事人纠纷越来越多尤其是在仲裁最多的三个行业即航运业、国际货物买卖、国际建筑工程业中而民事实体法中有关第三人享有民事实体权利充分说明第三人有参与仲裁的必要如不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则有可能导致仲裁事项侵犯第三人权益和矛盾裁决的出现认为在仲裁中设置第三人有助于解决纠纷提高程序的效率性和结果的公正性另外这些学者还试图从当事人意
2、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当事人平等原则等寻找设立仲裁第三人的理论基础在具体的程序操作上有学者提出仿照诉讼第三人制度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仲裁庭应依其申请允许其参加仲裁活动而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若其不参与仲裁将无法查清事实或损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也应允许其参加仲裁活动 持传统观点的学者则反对在仲裁中引入第三人制度他们认为至少从目前来看仲裁的契约性是占了上风相应地契约性的仲裁就排斥了第三人参与仲裁的可能性而且仲裁程序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开始时就是确定的并且自始至终不应改变所以仲裁程序中不应涉及当事人的追加和变更因此如果允许第三人参加
3、到仲裁程序中必然使仲裁管辖蒙上诉讼化的色彩具有非契约性和强制性从而与仲裁的本质相悖另外一旦第三方参与仲裁则势必扩大知情人员的范围使当事人陷于原本不存在的危险境地从而违背了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的初衷如果允许在仲裁中追加第三人也无疑“会增加官司费用与事件上的延误”这严重损害了仲裁程序所具有的保密性和经济性使仲裁的优点在无形中大打折扣 (二)实践态度 1.有关仲裁立法对仲裁第三人的规定 对第三人参加仲裁目前各国很少有明文规定荷兰是少数在立法中规定仲裁第三人的国家之一根据《荷兰民事诉讼法典》第1045条规定经与仲裁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书面申请仲裁庭可以
4、允许该第三人参加或介入仲裁程序;如果第三人根据他与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协议参加仲裁其参加、介入或联合索赔可由仲裁庭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许可;一旦获准参与、介入或联合索赔第三人即成为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比利时的仲裁法与荷兰法有相似的规定在美国由于联邦仲裁法未对仲裁第三人的问题明确规定各州有权制定此问题的法律南卡罗纳州和犹他州已经通过了有关第三人被动参加仲裁的立法两州的法律都没有规定第三人主动参加仲裁的问题而根据犹他州的上述规定该州可能会禁止非合同当事人主动参加仲裁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第26则也规定了第三人加入仲裁的条件:第三人同意;当事人同意;仲裁庭
5、同意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按照该仲裁协会的规则第三人才可能参与仲裁 在中国第三人参加仲裁的观点还没有获得立法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于年7月22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行使订立仲裁协议的一方在仲裁事项中的权利的仲裁协议对第三人有效从这里可以看出实际上对仲裁第三人是没有明确规定而且这里的第三人不同于前面我们争论的仲裁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是已经被具体化的必须是行使了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在仲裁事项中的权利才能对其有效仲裁第三人不一定要行使仲裁事项中的权利只要是仲裁结果与之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仲裁协议外
6、的第三人 虽然后来征求意见稿没有通过但是应该看到它给我们提出了不同于理论上争议的仲裁第三人的概念这里的第三人已经行使了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在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一般观点认为这是仲裁协议效力扩张及于第三人这种情况下仲裁事项中的权利应当是一种实体权利即实体权利发生转移仲裁权利也随之转移如当事人死亡、法人合并分立的情况下权利及于继承人和分离合并后的法人 其实在更早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具体个案方式表明了对仲裁第三人的态度即1998年江苏轻纺公司案:江苏省物资集团轻工纺织总公司与香港裕亿集团有限公司和加拿大太子发展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进口旧电机合同这两个合同均包括仲裁
7、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当两合同项下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轻纺公司发现两被告所交付的货物不是合同中所约定的旧电机便以两被告侵权为由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两被告两被告则以合同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则裁定两被告有欺诈行为采取了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中技公司一案的判决中所作的相同推理 两被告不服诉至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此案件上诉案的裁
8、定中明确指出:“本案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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