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慧湖立新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苏州慧湖立新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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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8.9本章程经苏州市民政局核准苏州慧湖立新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苏州慧湖立新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本基金会开展助学助教、奖学奖教、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大学生及科研工作者创新创业等,促进苏州教育、科研及其他有关事业的健康发展。本基金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注册基金数额为人民币300万元,来源于苏州立新集团有限公司捐赠,均为合法财产。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苏州市教育局。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地址为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15

2、0号A315室,邮编215123。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一)接受热心支持教育事业的法人、自然人及社会组织等提供的资金及物资捐赠;(二)资助苏州贫困家庭的学生、以及在苏州就读的外地贫困家庭的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三)对遭遇重大疾病或突发性重大灾难的生活贫困的师生给152017.8.9本章程经苏州市民政局核准予救济援助;(一)支持相对薄弱学校解决在改革发展教育事业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二)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或有关机构致力于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三)组织开展或支持多种形式的有益于教育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四)奖励对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教师及科研工作者;(五)奖

3、励品学兼优、热心公益、见义勇为、获得特殊荣誉及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学生;(六)支持高校科研工作者在高新科技研发方面的自主创新与成果转化;(十一)支持应届及在校及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十二)支持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引进高校及科研单位的软硬件建设或教育、科研设施设备的添置,开展与教育或其他与教育事业相关的各类扶持、资助项目;(十三)开展与同类基金会及团体的交流、学习、合作等活动;(十四)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其他资助项目;(十五)本章程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活动。第二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152017.8.9本章程经苏州市民政局核准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

4、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目标,并志愿服务于本基金会和愿意承担本基金会规定的义务;(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个人声望良好;或为本基金会捐赠资金、管理项目、运作资金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发起单位、捐赠人提名并经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全体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

5、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权利: (一)具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的工作具有批评、监督和建议权;152017.8.9本章程经苏州市民政局核准(三)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  (四)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义务: (一)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权益和声誉;(二)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四)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义务。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

6、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审议年度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152017.8.9本章程经苏州市民政局核准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委托副理事长,或提议理事可推

7、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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