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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4
《寿宁县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寿宁县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定名为“寿宁县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二条本基金会是由寿宁县政协、县教育局支持发起的社会性非公募基金会,是寿宁籍在外乡贤、企业家和寿宁本地热心教育事业的单位及个人自愿捐赠。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开展经常性的全县助学、助教、改善办学条件及其他有关活动,促进教育及其他有关事业的健康发展。本基金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注册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由企业家、乡贤捐赠。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
2、,业务主管单位是宁德市教育局。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会址为寿宁县城关胜利街128号寿宁县政府大院内教育局办公楼。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一)组织资助寿宁籍贫困家庭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二)支持一些贫困乡镇解决在改革发展教育事业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三)奖励对寿宁教育事业做出优异成绩的教师和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四)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寿宁教育事业的企业和乡贤提供的资金、财产捐赠及无偿技术援助;(五)接受政府委托或指定开展的与教育或其他有关与教育事业相关的各类扶持、资助项目;(六)接受委
3、托管理县内外其他基金机构用于中国教育事业的资金;(七)组织奖教助学,定期向寿宁全县人民公布奖教助学情况;(八)本章程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活动。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一)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二)本基金会的管理机构是寿宁县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两会成员由一名县领导、若干名知名乡贤和企业家、县教育局代表等组成。理事会及监事会由捐款人大会推举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设秘书长一名,均在理事中选举产生。监事
4、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三)办事机构为基金会办公室,由基金会理事会领导,设执行秘书长一名,经当届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专职负责基金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二)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拥有较好的个人声望;(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发起单位提名并经
5、协商确定;(二)第二届理事会及其以后各届理事会的换届改选,按本章程的规定进行;(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享受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五)执行本基金会决议;(六)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七)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
6、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审议通过年度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四)审议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则理事会会议必须按提议召开
7、。如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这类会议,可由副理事长召集,或由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的提议代表召集。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每次理事会会议均应留存会议记录。凡属形成决议的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交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8、。因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均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持反对意见且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本基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3-7名,监事长一名。监事长从监事中产生。监事与监事长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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