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资本下乡法律规制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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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资本下乡法律规制问题探析摘要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推动了如今农业的现代化进程,拓宽了农村的发展视野,增加了农民收入的渠道,对农产品种植规模的扩大与我国农产品供应的保证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如何从法律层面对资本下乡行为进行规制,引导和促进工商资本在投资农业方面最大程度地发挥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我国目前工商资本下乡的实际现状为基础,探讨现如今资本下乡过程中法律规制存在的不足,并对我国工商资本下乡在法律规制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关键词工商资本下乡农业法律规制一、工商资本下乡概述“工商资本下乡”又称“资本下乡”,是指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工商业所积累

2、的人力、物力、财力、科技等资源投放到农村,让资本与土地相结合,以解决农村农业在发展方面面临的资金和技术短缺的问题,这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推进城乡一体化等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由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在工商资本下乡领域存在空白和不完善,近年来,工商资本在进军农业领域的过程中侵害农民权益、改变土地用途甚至于危害国家土地安全的现象屡屡频发。因此如何从法律层面有效规制资本下乡行为,在推进城市工商资本下乡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减小资本下乡对农村和农民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第10页共10页二、目前工商资本下乡法律规制

3、存在的问题(一)工商资本下乡准入制度存在缺失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来看,对企业涉农资格尚无明确界定,也就是说目前工商资本下乡在准入制度方面存在缺失。由于工商资本具有逐利性的特点,一些工商企业看到资本下乡有利可图,也纷纷摩拳擦掌,跃跃欲试,这就不可避免的会导致一些企业盲目跟风。随着大批工商企业进军农业生产领域,由于具体准入制度的缺失,必然会出现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现象。例如,有些企业在不具有农业生产经营的经验或专业化的情况下,投资前夕又未进行深入调研和可行性分析就盲目的进军农业生产领域;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出现了只挂牌不搞合作的“空壳合作社”;有些企业大片租赁农

4、用地大搞农业生产,而自身实际的生产经营能力、风险控制防范能力又相差甚远,一旦出现专业人才短缺、用工短缺、有关政策扶持不到位等情况,势必会对企业造成严重的经营危机,一旦一些企业因经营不善退出,不仅会导致土地租金无法支付,而且不少土地也会因为撂荒和过度使用而难以恢复;更有甚者打着资本下乡的名义利用农田大搞“非农化”、“非粮化”甚至跑马圈地。以上这些会造成农村土地资源的浪费,损害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二)农地租赁大量具体性法律规范的缺失第10页共10页工商资本下乡进入农业领域,必然会涉及对大片農地的租赁,而我国涉及农地租赁的具体性法律规范中,只有《农村土地承包

5、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一个具体性条款,其他的农地租赁并无具体性法律可依,甚至有时还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如“四荒”土地的承包经营,只有相关的政策规定可以参照。同时,农地租赁相比于其他物的租赁,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虽然我国《合同法》对于租赁合同有详细的规定,但大部分条款对于农地租赁无法适用或无法完全适用,如在农地被征收的情况下不能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因此在实际情况中就会出现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虽然都使用“租赁”二字,由于与农地租赁相关的具体性法律规范的缺失,农村土地的租赁和承包之间又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有些农地租赁并非是租赁合同

6、,而是土地承包经营,有些看上去是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而实质上却是土地租赁,有些农村土地签订的租赁合同可能是根本无效的,况且农地的出租也需区分为所有权人的出租和使用权人的出租。而实际生活中很多合同签订的当事方并没有弄清其中的这些法律关系,也不知道这些法律关系将会对自身的权利义务产生何种影响,这些无疑会对当事双方合同的签订和今后的履行埋下风险隐患。(三)农地流转使用监管机制存在缺陷第10页共10页资本下乡必然会涉及到农地的流转,在当前农地流转过程中,因为缺乏法律的有效规制,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有些地方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有些工商企业

7、利用自己雄厚的经济实力与农民争夺土地经营权,挤压弱小的农民,这也就出现了有些地方以各种名义强行收回农民发包地或者以极低的价格将农民的发包地收回后,再高价将土地租赁给下乡企业,这极大地侵害了农民权益,加重了农民的经济负担,甚至有可能滋生和助长了某些地方的权力腐败,破坏了农村政治和经济的稳定。在下乡企业的土地使用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但就目前来看,对租赁家庭农户承包地的工商企业约束性不强,这就有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1.对某些企业将原专用于粮食生产的土地用作其他农业用途,因缺少相关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制,对其

8、利用土地进行“非粮化”的行为无法进行限制。2.《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六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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