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追索加班费的时效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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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追索加班费的吋效问题探析关于加班费的仲裁时效,是实务界存在较多争议的问题。笔者撰写此文,以期对实务操作有所裨益。来看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中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木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吋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

2、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Z口起一年内提岀。上述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一款规定了一般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第四款对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作出了特别规定。另外,第二款、第三款是规定仲裁时效的中断、中止的问题,木文暂不作讨论。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取得共识的是,加班费展于劳动报酬的范畴。追索加班费,属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特别仲裁吋效规定。但即便如此,仍由于认识角度不同,出现不同的裁判口径。关于加班费仲裁吋效的几类裁判口径的分析1、从劳

3、动者中请劳动仲裁之日往前倒算一年,对倒算一年对应日起至劳动关系结束之日止期间的加班费予以保护。举例:王某于2008年5月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2015年1月1日劳动关系结朿,王某于2015年3月1日就加班费申请仲裁,根据上述裁判口径,对于2014年3月2日起至2015年1月1日止期间的加班费才予以保护,对于2014年3月2H前的加班费认为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分析:上述裁判口径的内核,事实是将加班费争议作为一般劳动争议,继而适用一年的一般仲裁时效。这种办法,其本质是逐口计算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如起算一年仲裁时效的相应截止日,在劳动者提起仲裁之日前的即认为超过时效不予保护;在提起仲

4、裁之日后的即认为未超过时效而予以保护。为了形象直观表达,即表述为从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Z口往前倒算一年内的加班费予以保护。问题:上述裁判口径,一方面不仅没有将加班费争议作为劳动报酬争议适用特别仲裁吋效,一方面逐日计算仲裁吋效,也不符合工资报酬按月发放的普遍事实。如果按照这种口径对加班费作时效处理,也应是逐月计算,而不是逐H计算。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虽然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已书面告知拒付工资的除外。此种裁判口径,导致的结果与上述第一种口径基本无异,也只保护从仲裁中请之日往前一年期间的加班费。渊源:上述口径源

5、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曰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只是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行前的60日仲裁时效改为1年。分析: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Z后,加班费作为劳动报酬争议的一类,自然应当适用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特别仲裁时效,且该款明确规定不受第一款规定的仲裁吋效期间的限制,既包括不受一年期限的限制,也不受第一•款规定的时效期限起算时点的限制

6、。上述最高院的规定出台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前,且与该法规定精神不符,不应再适用。问题:事实上,上述第二种裁判口径存在最大问题是,对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已书面告知拒付工资”如何理解。在笔者检索到裁判文书,常见的是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表己经明确列明了劳动者工资及加班工资构成,每月由劳动者签名领取工资,法院认为如用人单位确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情况,那么该工资表可视为用人单位书面明示拒绝支付未付工资的证据。笔者认为,工资表充其量是证明了劳动者当刀工资的构成,实难就此得出单位已经明示拒绝不予支付加班费的结论。3、还有一种观点,保护劳动者提起加班费主张之日前两年之内

7、的加班费,超过两年的加班费不予支持。实例: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仲[2009]2号)第16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H起计算;但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分析:推测上述观点来由有二,其一是对于适用诉讼时效的误解,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二,原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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