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加班费不受一年仲裁申请时效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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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索加班费不受一年仲裁申请时效约束  2008年,李某向张家界劳动争议仲裁院要求张家界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支付自2001年入职以来的加班费3万多元。  某酒店委托的律师认为:  1、根据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涉及加班费的主要证据——考勤表、工资发放凭证等,单位可以只保存两年。如果让单位拿出几年前的考勤、工资发放凭证来证明劳动者未加班,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显然对用人单位而言是不公平的。再参照两年诉讼时效规定,酒店也

2、只有义务保存并提供两年以内的考勤表及工资支付凭证,未提供才视为举证不能。  2、被上诉人要求支付自2001年以来的加班费明显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和诉讼时效。我国《劳动法》没有对工资、加班费的概念进行界定。按传统理解,工资是指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之内的工资报酬,加班费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是特指的,不应包括在劳动报酬的内涵之内。2008年实行的《劳动合同法》第85条首次明确加班费的概念,并且与劳动报酬两个概念并列,足以说明两个概念内涵是不同的,处理方法也应不同。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诉讼时效规定中,使用劳动报酬的概念就不包括加班费在内。因此

3、,加班费的诉讼时效问题跟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一样,受一年仲裁申请时效约束。  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以张劳仲裁字[2008]第1314号仲裁裁决:裁决原告给被告李某支付2001年11月17日至2008年12月10日加班工资21866.93元。  某酒店不服裁决,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加班工资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后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其性质应属于劳动报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

4、的,仲裁时限不受一年期间的限制。因此,被告李某要求原告某酒店支付2001年11月17日至2008年12月1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原告某酒店实行每月休息4天的制度,被告李某每月只休息4天,另外4天属于加班,原告某酒店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原告某酒店诉称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应保留两年前的考勤登记表和工资表,原告没有保留两年前的考勤表和工资表不能证明被告李某有加班的事实,被告休了淡季假,加班已在休淡季假期间补休。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

5、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考勤记录及发放工资情况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而且被告李某已经举证证明了加班的事实,而原告没有举出相反的证据证明被告李某没有加班。被告李某在原告某酒店上班期间仅在2003年和2008年休了淡季假,而且在休淡季假期间原告某酒店只发放生活费,故休息淡季假不能视为对加班的补休。根据劳社部发[2000]8号文件规定,职工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天。因此,原告某酒店应支付给被告李某加班工资。故判决:原告张家界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李某2001年11月17日至2008年12月10日加班工

6、资21866.93元。  某酒店仍不服裁决,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法院调解,某酒店应支付加班费。  律师:曹x华  附:一审判决书  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张武民一初字第xx号  原告张家界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陵源区军地坪。  法定代表人李x,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x华,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张家界市慈利县。  原告张家界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酒店)与被告李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延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7、理。原告某酒店的委托代理人曹哲华、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酒店诉称,2008年11月12日收到张家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张劳仲裁字[2008]第13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给被告李某支付2001年11月17日至2008年12月10日加班工资与法律规定和事实不符。因为无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保留两年前的考勤登记表和工资表,原告没有保留考勤登记表和工资表不能证明被告有加班的事实,而且原告每年都放了淡季假,被告的加班已经在淡季假期间补休,仲裁认定的工资基数与事实也不符。请求判决确认支付被告李某加班工资5149.76元。  为证明

8、其主张,原告某酒店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07年1月至2008年8月的部分工资表,证明此期间给被告李某支付加班工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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