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教学重点内容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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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教学重点内容指导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一、重点名词。禹刑: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法律的总称。据古书记载主要包括刑法和军法。刑法又包括刑名、罪名和一些刑事政策原则。威侮五行:指夏王启准备讨伐扈氏时宣布的扈氏所犯罪行之一,既不敬上天。怠弃三正:怠弃既怠慢放弃,三正既三公,亦谓三卿。意指不重用大臣,是夏王启宣布的扈氏罪行之一。昏、墨、贼:昏指自己有了罪恶而掠取别人的美名;墨指贪婪败坏官纪;贼指杀人不忌,既杀人而毫无顾忌。圜土:圜土是夏商周三代对监狱的通称。由于那时的监狱大都是圆形的土牢,故称。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一、继承制度的变化:商初的王位继承,实行兄终弟及和父死子继并行,以前者为主

2、。到了商末,实行父死子继并逐渐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这是为了防止因继承王位引起统治阶级内订。二、重点名词:奴隶制五刑:我国奴隶制五刑始于夏朝,到商周时代基本定型为墨、劇、月•)、宫、大辟。除大辟为死刑外,其他都是残害身体的肉刑。汤刑: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兄终弟及:就是指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这是夏朝和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度之一O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一、刑事立法指导思想:西周的统治者总结了商王朝灭亡的教训,感到神权思想岌岌可危,因此提出了"明德慎罚"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所谓"明德慎罚"就是谨慎地使用刑罚,提倡德教,对罪犯采取宽缓的政

3、策。二、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2)区分筲、非筲、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依据罪行轻重量刑。(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三、契约关系(1)买卖契约,西周称为质剂。质剂是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以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

4、,短的叫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大买卖用长券,即用质;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用短券,即用剂。(2)债务契约,西周称为傅别。傅别是在一片简牍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牍上的字为半文。(3)损害赔偿(4)租赁契约,在西周晚期已经存在以土地为标的的租赁关系,初现了租赁契约。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议定租金,是租赁关系成立的条件。四、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一)婚姻制度缔结的原则:(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同姓不婚:按照周礼的规定,"娶妻不娶同姓"。这不仅有利于后代的繁衍,有利于古代人口质量的提高,还有利于达到"附远厚别"的政治目的,即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性贵族建立姻亲关

5、系,并严格别于同宗,以防紊乱伦常。(二)婚姻关系的缔结程序:六礼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亲迎。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纳徵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三)婚姻关系的解除理由:七出或七去七出:又叫"七去"。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所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所谓"七去",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

6、言、盗窃"七出"和"七去"词殊而意同,都体现了男尊女卑的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权统治。(四)继承制度:嫡长继承制嫡长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开始于商朝末期,西周初期正式确立。五、司法机关与诉讼制度:(一)西周的司法机关有:(1)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1)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2)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3)乡士,国都之外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1)遂士,国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一)西周的诉讼制度:(1)诉讼,西周时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了区别。民事诉讼用"讼"表示,”以两造禁民讼";刑事诉讼用"狱"表示,"以两剂禁民狱"

7、。(2)起诉,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起诉。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起诉是要交纳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被认定败诉。民事诉讼交纳"束矢";刑事诉讼交纳"钧金"。(3)审理,西周规定两造(当事人)具备才能审理,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是指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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