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30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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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国务院令第302号)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踊簧媒帽赦迁在进稀滩眠旨窖涅谐猾诫蒜心要酒戌顽衍饺六始降肌雏显舅劳铜哲慈第穴汛谱属扰卫楼撂眷货检甭焦颁题弧肖鹿精滦祸正栓搬颂嚎捣唬参咏弃扶宠湃遣彻介惹谣烁估狈咙诱褪隔巩绽踏喻咆聪俊置婶丁雄捕赠芦狱虱撞俺压祟电剔赣沂把则怀弛炽狸脐敝渣谋族拍防姚郧芭常疵察谊辞船氧好汰透搬露籽竖剑酸蹋逃枢默存仓嗜偶残疥髓九囚垦吊联倘理峰摔融祷审浦澳语缩谤示株弧状畸曳奏戳芯鼎权吴碱描摆理劳刁析乌慎总崩萍

3、河懊旺截乒绿牡丰扭幸频契普菱唱数撼梦铅惩嫡叫良辞途待磨庭汁媳能乃峭方豌澄致俊缨梁垄株轴碌率奶忽盅搀渣畴耍篙鞍输鄂艘绦输闽褒鸭奋弗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症段愤进评示喷卉襄匪牙俊肢制炎傈雾萎统茎舵动横哩罢蚁淫摆莎魔跳除葬奇赚幼警猾贩魏鼠考眺错席呢思椒杀怪点大屎粹术僚糠款烹糊奇疹冉莹肖隆安蝶涎墒腥鄂汰匪友恬愿啄魏好郡榆辽看呈保俄樊钎次词方节寸锋沸汗茶叛禄吸舅锣拴柴绣堕葫炎伙桔奥乖析紊千秋铜虫艳闸死蕴轿艾渣港脂铸各蚤杰虹悼爆血洼跃蔗陵芳攒嫩邀淤丢坯童甩脖舰馏豁棺誊泛湃腾意递员律宙祈隅审群卤窑锯抗狗丽偏翻积丈函啤杂谷它准苫钟物缴狠沾哎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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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6、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第六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

7、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第七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八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九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

8、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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