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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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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柏拉图《理想国》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一、本类罪的概念、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其他几类犯罪均在某一方面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但这里的社会秩序是狭义的,是指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生活秩序。即国家对社会的日常管理活动与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妨害国家管理社会活动、破坏社会
2、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九种类型的犯罪行为。3、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多数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少数罪的主体为单位、个人实施。4、犯罪主观方面,绝大多数罪为故意,其中有的还应具有犯罪目的,少数罪可以由过失构成。二、本类罪的种类1、扰乱公共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3、妨害国(边)境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一、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是指
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条件是:1、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侵犯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在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的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安全、公安机关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
4、的行为。3、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阻碍的人员是特定的工作人员;明知他们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故意阻碍。4、主体是一般主体。在处理本罪时要注意的问题。(1)罪与非罪的界限。划清本罪与群众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做斗争的界限;划清本罪与群众不服管理行为的界限。(2)本罪与其他近似罪的界限。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煽动群众使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煽动群众使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是本罪的突出特征。三、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
5、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他人的某种利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所谓“冒充”,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是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可以是下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招摇撞骗,是指利用这些人的身份去骗吃、骗喝、骗取爱情、骗取财物等。3、主观方面出于故意,而且具有骗取某种非法利益的目的。处理本罪时要注意与诈骗罪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2)犯罪的手段不同。
6、(3)成立犯罪的标准不同。这两个罪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问题,一般情况下,坚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但个别情况下,也可以坚持重法优于轻法,定为诈骗罪。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本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是选择罪名。五、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本罪是指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是选择罪名。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本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本罪伪造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如
7、伪造学校公章,伪造毕业证书等。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本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居民身份证管理法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本罪犯罪对象是居民身份证。八、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本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对象是警用服装、车辆号牌、警械。而且强调情节严重。九、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本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1、犯罪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获取了国家秘密,具体方法有窃取、刺探、收买等方法。3、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8、往往基于一定大目的与动机。处理本罪时应注意的问题,一是本罪与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区别。二是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十、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本罪是指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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