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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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括9个方面的犯罪,共有119种具体犯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文物管理罪危害人公共卫生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日常社会生活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即国家机关对日常社会生活的管理活动所形成的有序状态。2、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日常社会生活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绝大多数是一般主体,但也有少数犯罪是特殊主体。本

2、章罪中的多数犯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但也有不少犯罪可以由单位实施。4、主观方面大多数是出于故意,但也有少数是由于过失。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

3、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为必要要件的妨害公务罪属行为犯;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妨害公务罪属结果犯。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认定本罪,应当划清以下两方面的界限:1、妨害公务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构成妨害公务罪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前述人员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期间。2、妨害公务案件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妨害公务案件中,行为人使用暴力方法,将被害人致伤、致死的,其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4、。如果行为人在走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犯罪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抗拒检查的,其妨害公务的行为与走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主体行为之间发生了牵连关系,此时如何处理就应依照刑法典的具体规定确定。刑法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的,如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即应实行数罪并罚;刑法规定以妨害公务的行为作为提高法定刑的情节的,如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即应依照该罪的法定刑进行处罚,不应另定妨害公务罪。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则应当依照对牵连犯的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定罪处罚。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

5、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属于法条竞合,应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论处。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认定本罪,应当划清的界限:1、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既包括钱财,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后者的对象仅限于钱财。(3)构成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采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地位、职称的方法进行欺骗;后者则可以用任何

6、方法进行诈骗。(4)犯罪数额不同。前者的成立不以诈骗财物数额较大为要件;后者则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5)犯罪目的不同。前者行为人可以是追求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追求非物质性利益;后者仅限于非法占有物质性利益(公私财物)。2、招摇撞骗案件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应依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

7、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认定本罪,应当划清的界限: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范围不同。前者的对象没有范围限制;后者的对象则是特定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的行为方式包括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者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及应用程序,或者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后者的方式则是非法侵入。(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前者属结果犯

8、,要求有严重后果;后者属行为犯,不要求实际后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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