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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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考试内容:重点罪名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诬告陷害罪 侮辱罪 诽谤罪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重婚罪 遗弃罪 拐骗儿童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普通罪名过失致人重伤罪 猥亵儿童罪 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破坏军婚罪 虐待罪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一、故意杀人罪

2、(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和特征 故意使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时期之前终结的行为,是侵犯人身权利罪中最严重也是最古老的犯罪。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1)生命何时开始?谋杀胎儿是否构成本罪(2)生命何时结束?杀死植物人是否构成本罪2、客观方面——无限定。3、犯罪主体是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目的在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二)司法认定1、间接正犯杀人:即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罪过的他人的行为去杀人,应由利用者承担刑事责任。2、大义灭亲性质的杀人。4、自杀案件的处理:(1)因合法

3、行为、正当行为、错误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构成犯罪;(2)因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的,应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适用法定刑或从重处罚的情节;(3)教唆、威逼或帮助他人自杀的,因自杀行为并不是犯罪,所以不是教唆犯或帮助犯,故意杀人——可以规定新的罪名;(4)相约自杀:两个以上有责任能力的人互相约定共同自杀的行为,应根据自杀的提议、过程、结果等区别对待。5、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4)聚众“打砸

4、抢”致人死亡的;(5)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6、牵连犯:为杀人而非法侵入住宅或者毁坏财物。比较:为杀人而盗窃枪支的,数罪并罚。下列行为中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是()A.甲在实施抢劫之后,为了灭口,将被害人杀死B.乙强奸某女,引起某女自杀C.丙与丁通奸多年,某日,丙要丁杀死其夫,丁不同意。丙毒打丁,并砸毁其家中物品,扬言如果丁2日内不能杀死其夫,就要丁自杀,丁走投无路,自杀身亡D.某男与某女相约自杀,欺骗某女先自杀后,该男逃走ACD二、故意伤害罪(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和特征 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1.客体是他人的

5、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健康,是指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与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侵害其他权利如人格、名誉的,不构成本罪。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伤害行为,即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的结果:可分为以下4级:A、轻微伤害:损伤经过简单治疗或不经过治疗即可恢复健康,对人体组织或器官没有造成损伤,对人体健康影响不大的伤害行为。B、轻伤C、重伤D、致人死亡3.本罪的犯罪主体分为两种情况,致人轻伤的,为16岁以上;致人重伤的或致人死亡的,为14岁以上。4.主观方面是故意。故意的内容,实践中一般认为只要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就

6、可以,而不必确定其到底是要造成何种伤害结果——不必确定其追求的结果是轻伤、重伤还是轻微伤。(二)司法认定1、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2、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的情形:(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3)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4)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5)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三、过失致人死亡罪1、法条竞合:刑法第233条在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及其法定刑之后指出:“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凡是其他犯罪包含过失

7、致人死亡的,一律认定为其他犯罪。2、想象竞合:(1)一个过失行为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成立想象竞合犯。(2)过失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直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3)过失重伤之后救助能避免死亡结果,行为人又能履行救助义务而故意不救助的,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下列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A.甲在运输放射性物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4人死亡B.乙在工地塌方之后,仍然强令6名工人进入隧道抢救价值2000万元的机械,6名工人由此遇难C.丙遭受不法侵害,情急之下失手将不法侵害人打死,法院认为丙防卫过当,应当

8、负刑事责任D.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答案:ABD解析:A项中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项中,乙应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C项中属于防卫过当,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法院已经认定丙存在过失,那么丙应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项中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非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瓜农王某在自家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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