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_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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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一节票据概述第二节票据的法律体系第三节汇票第四节本票第五节支票第六节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比较第一节票据概述一、票据的含义财产(property)·权利财产(choseinaction)·占有财产(choseinpossession)票据·广义票据(documentoftitle):商业上的权利单据,或称权利财产的所有权凭证。·狭义票据(instrument,bill):资金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定有价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就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由持票人签发的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在特定某一日期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经过交付和

2、背书交付而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约定自己:支付承诺要求他人:支付委托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第一节票据概述二、票据的特性1.无因性(Non-causativenature):票据是一种不要过问原因的证券。产生票据的原因: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基础原因,契约原因。·资金关系——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对价关系——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关系;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票据一旦做成,票据上的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成为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流通要模拟货币流通,就必须和约因脱离关系,象货币一样“没有臭味”。2.要式性(Requisiteinfor

3、m):票据是否成立,只问书面形式要件是否符合一定的规范,而不问原因。要式:特定的形式、必备的要件。第一节票据概述二、票据的特性3.流通性(Negotiability):票据最基本的特征。票据流通要模拟货币执行支付功能,就必须模拟货币流通,所以必然具有流通性。票据的流通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要式不要因;·双边对价转让;·受让人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受让人:善意的、支付了对价的受让人)票据在模拟货币流通中带有的限制性:·票据有有效期,到期要兑付为货币;·票据要记名;·背书后构成转让。第一节票据概述第一节票据概述二、票据的特性4.提示性(Presentment)

4、:票据上的债权人(持票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提示(出示)票据。票据过期不提示,债务人(付款人)的责任即被解除。提示付款提示承兑5.返还性(Returnability):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收到付款人支付的票款后,应将票据交还付款人,以结束其流通。6.设权性(Establishmentofrightsandresponsibilities)第二节票据的法律体系一、国外票据法体系法国1673年路易十四颁发《商事敕令》(OrdinancesurleCommerce),规范汇票和本票的签发和流通,为近代各国票据法的开端。1807年拿破仑《商法典》(CodedeCo

5、mmerce)1865年《支票法》1936年参考《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合称《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公布实施现行的《票据法》和《支票法》。第二节票据的法律体系德国1847年制定德意志《普通票据条例》1871年正式公布实施1908年《支票法》1933年参考《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合称《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公布实施现行的《票据法》和《支票法》。第二节票据的法律体系英国1882年颁发《票据法》(BillofExchangeAct),内容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汇票的一种),适用性较强。1957年颁布《支票法》作补充。汇票、本

6、票和支票作规定美国1896年制定《统一流通证券法》,对汇票、本票和支票作规定。1952年公布《统一商法典》(UniformCommercialCode),第三篇为“商业证券”(commercialpaper),以汇票、本票、支票和存单(certificateofdeposit)为规范对象。第二节票据的法律体系二、国际票据法第一阶段:20世纪初——一战前1910——1912年期间,由德、意提议,荷兰政府主持召开了两次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有31各国家参加,制订了《统一票据规则》等,除日本代表未签字,英、美保留参加外,其余国家均签字。后因一战开始,最终未能实施。第二阶段:

7、一战后——二战前1930——1931年间,30多各国家参加了国际联盟理事会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议定了《统一汇票、本票法》和《统一支票法》,有29各国家签字。这些国家属大陆日内瓦统一法系。第三阶段:20世纪70年代后1973——1988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拟订了《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和《国际支票公约草案》。1990年开放签字,迄今尚未生效。第二节票据的法律体系三、我国的票据法隋末唐初“帖子”,最早具有票据性质的文书,支票的雏形。唐宪宗时期“飞钱”。宋太祖开宝年间“便钱”、“便钱务”。北宋初期“交子”。南宋初期“关子”。明、清时期汇券、汇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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