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师大 婚姻法 通识第三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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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讲婚姻的效力一、婚姻效力概述1、概念:是指男女因结婚产生的法律后果。2、种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1)广义的婚姻效力是指婚姻的成立在婚姻家庭法以及相关法律中产生的法律后果。2)狭义的婚姻效力是指婚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其又有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之分,前者是指夫妻关系,后者是指其他亲属关系。3、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1)夫妻一体主义:指法律视夫妻为一体,不承认双方各有独立的人格,所谓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2)夫妻别体主义:指法律视夫妻为婚姻关系中的不同主体,各保有对等的人格,双方虽受婚姻效力的约束,但并不失去各自的独立性。4、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夫妻在家

2、庭中地位平等。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二、夫妻人身关系1、各自使用姓名的权利2、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3、实行计划生育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1、法定财产制,为共有,具体有:1)工资、奖金:工资是指作为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奖金是指为了鼓励或表扬劳动者而给予其的金钱或财物。2)生产、经营的收益:配偶一方或双方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农副业生产活动、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生产活动、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经营、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货币或实物。3)继承或赠与的财产,法律规定的除外:继承所

3、得的财产是指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所继承的积极财产,即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后所剩余的财产。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基于赠与合同而取得的财产。4)知识产权的收益: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以及发现权等知识产权取得的相应经济利益。但以“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为限。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实际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实际或应当取得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2、明确界定了个人财产制,具体:1)一方婚前财产;2)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的

4、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例如《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夫妻一方因参与体育竞赛活动取得优胜而荣获奖杯、奖牌。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按揭购买房屋的,该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问题?胚胎、精子等权利的归属?注意的问题:1)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

5、约定的除外。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3、建立了约定财产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1)夫妻财产制约定的对象:妻约定财产制的对象,既包括夫或妻一方的婚前个人

6、财产,也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3)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内容。约定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者归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但夫妻双方的约定必须明确。4)夫妻财产协议生效的条件①在订立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时,夫妻双方均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②夫妻关于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必须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③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5)夫妻约定财产制

7、的效力第一,依法达成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第二,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第三,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的,如果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加以处理。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原则上仅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四、夫妻财产关系1、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

8、以不同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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