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师大 婚姻法 通识第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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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讲婚姻的终止一、婚姻终止概述(一)婚姻终止的概念1、界定: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2、婚姻终止的含义(二)婚姻终止的原因1、因配偶的死亡2、因离婚1)离婚的概念:是指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2)离婚的种类:双方自愿离婚与一方要求离婚;依行政程序的离婚与依诉讼程序的离婚;协议离婚与判决离婚。3)离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第一,形成原因的时间不同;第二,请求权的享有者不同;第三,时间效力不同;第四,适用的程序与方法不同。(二)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1、离婚制度的立法主义1)禁止离婚主义2)许可离婚主义2、中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1)中国古

2、代:七出、三不去;和离;义绝;呈诉离婚。2)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离婚制度:两愿离婚、判决离婚。3)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离婚立法4)新中国离婚制度的发展(四)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二、协议离婚1、协议离婚的概念:允许婚姻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2、协议离婚的程序:与结婚登记程序。3、登记离婚的实质要件1)男女双方须具有合法夫妻身份;2)双方当事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须有离婚的合意;4)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做出恰当、合理的安排;5)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的处理;6)登记离婚须合法三、诉讼离婚(一)诉讼离婚的概述1、诉讼离婚的概念:诉讼离婚

3、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2、诉讼离婚的特点1)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必要条件,须审查理由。2)其结果取决于司法机关的裁量;3)司法机关对涉及离婚的后果作全面的审查,对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等问题即使当事人意见一致也可依法变更。4)诉讼中当事人可依法行使抗辩权、上诉权。5)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司法机关有监督和强制执行的权力。3、诉讼离婚的程序1)诉讼前有关部门的调解:非法定程序2)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和判决:调解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结果包括:原告撤诉;双方同意离婚、达成离婚协议;调解无效、进入判决阶段。3、诉讼离婚的特殊规定

4、1)关于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规定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所谓“重大过错”可依据婚姻法32条第二款前三项情形及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决。2)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特殊规定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4、判决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条件的立法依据,其概括性标准为: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理由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调解

5、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符合该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实践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1、配偶一方婚后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如果达到了妨害婚姻目的实现的程度。2、配偶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3、男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4、双方办理结

6、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5、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二)离婚在当事人财产方面的后果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考虑的原则有:1)男女平等;2)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3)照顾无过错方;4)尊重当事人的意愿;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6)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2、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婚姻法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补偿。3、债务的清偿婚姻

7、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主要包括:A、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的个人债务;B、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债务;C、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D、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E、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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