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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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会计工作交接第一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调离或者离职前全部交给接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公司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移交决算。未移交前,会计人员不得离职。第二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公司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

2、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签经办人员名字;(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

3、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包括会计软件密码、数据有关资料、实物等。第四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二)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公司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由股东派人会同监交。(三)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4、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在查明情况后,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公司、个人核对清楚;1、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第一条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

5、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第二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公司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和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三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

6、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应立即向监交负责人汇报处理。第一章会计档案管理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7、。(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还包括财务证照等。会计电算化系统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技术资料等电子数据视同会计档案。第六条各部门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及时整理立卷,装订整齐、美观、成册,年末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移交本公司档案管理员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由财务部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第十一条公司保管的会计

8、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由使用部门填写《财务会计档案资料借用申请表》,经本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印,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印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肖涂画、拆封和抽换。出借的各类财务会计档案资料复印件,须注有“使用公司及用途”字样和加盖“再复印无效”的印章。借用的会计档案必须严格保管,按规定使用,严禁转借、出租、转让、改变用途等。第十二条会计档案的保管。(一)会计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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