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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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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及抗辩事由的若干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张晓都法学博士 审判长zhangxiaodu@yahoo.com一、专利说明书中的实施例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组合式衣橱”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组合式衣橱”实用新型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组合式衣橱,包括有外边框、隔层部件以及外罩套组成,所述外边框采用框架式结构:即外部用管材和板材纵横相互套接搭成外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隔层部件包括有支撑管和隔布;由两根水平放置的支撑管作为隔层部件支架,所述支撑管的两端固
2、定在衣橱外边框的两支撑条上,所述隔布的两边设置有固定装置,所述隔布通过固定装置与两根支撑管相固定。专利说明书在“背景技术”记载:目前,我国的简易衣橱普遍采用框架式结构:即外部用金属管相互套接搭成框架,内部同样使用金属管、金属线等套接形成支撑与间隔框架,再配以搁板、外罩套等构成整个含内隔层的简易衣橱,如图1a、1b所示。图1a与图1b如下:专利说明书中记载实施例一为:如图3、4a、4b所示,本实用新型公开的一种组合式衣橱,包括有外边框、隔层部件1以及外罩套组成,所述外边框采用框架式结构:即外部用管
3、材和板材纵横相互套接搭成外框架,所述隔层部件1包括有支撑管15和隔布11;由两根水平放置的支撑管15作为隔层部件1支架,所述支撑管15的两端固定在衣橱外边框的两支撑条13、16上,所述隔布11的两边设置有固定装置,所述隔布11通过固定装置与两根支撑管15相固定。所述衣橱外边框的两支撑条13、16上各设置有两个安装孔13,支撑管15穿入所述安装孔13定位;所述衣橱外边框的两支撑条13、16上还各设置有一个安装孔14,晾衣管12两边穿入所述安装孔14定位,所述安装孔14要略低于安装孔13,以空出衣架
4、挂钩的位置,形成悬挂式内置结构。所述隔布11采用纺织物或塑胶布料制成,常用的材料为:牛津布、无纺布、帆布、尼龙布、隔纱网眼布等。所述固定装置的实施方式为:将隔布11的两边缝合成管状,将支撑管15穿入而固定;也可以采用魔术贴或纽扣等方式,将支撑管15套紧定位。所述外边框以及支撑管、晾衣管均可采用木制/塑料/铁制材料,或者采用不同材料混合制成。图3、图4a与图4b如下:专利权人指控侵犯其专利权的侵权产品照片如下: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除板材以外的其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技术特征,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5、。但专利权人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中的支撑条属于板材,故被控侵权产品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构成专利侵权。而被控侵权人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中的支撑条不属于板材,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专利侵权指控不能成立。法院认为,根据系争专利说明书,现有技术中的衣橱框架使用金属管相互套接而成;而现有技术中衣橱的附图则显示为金属管与支撑条相互套接,故支撑条属于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所述的管材而非板材。鉴于被控侵权产品的支撑条与系争专利说明书中作为现有技术描述的衣橱上的支撑条相同
6、,而并非系争专利权利要求中所称的板材。由于被控侵权产品未覆盖系争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故法院判决专利侵权指控不能成立。经过对比可以发现,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一(图3、图4a与图4b)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是完全一致的,但为什么法院仍然认为,涉案专利侵权指控不能成立呢?这涉及到如何根据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去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1)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可以比说明书中实施例的范围宽通常情况下,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只是专利权利要求界定的技术方
7、案的举例,应当认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比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范围要宽。即使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只有一个,也是如此。(2)说明书中的实施例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实施例只是发明的举例,界定发明界限的是专利权利要求。因此,应确立的原则是,实施例中的限制不能读入权利要求中。与此相对应的情况是,如果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中的术语进行了限缩性定义,这种限缩性定义可以读入到权利要求中。在专利诉讼中,专利权人往往主张说明书中的任何限制都不能读入到权利要求中去,而被控侵权人往往主张实施例中的限制必须适用到权利要求
8、中。因此,说明书中的限制哪些可以读入到权利要求中,是法院在解释权利要求时需要解决的问题。法院在解决这一问题时,需要确定说明书是确定性的还是举例性的。确定专利权人的某一陈述是否是其有意的术语界定行为,重要的是要确定该陈述是用来定义权利要求中的术语,还是用来描述发明的实施例。(3)说明书中实施例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的推定及该推定的不能成立如果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名为实施例,实质上既不是权利要求记载技术方案的实施例,也不是在界定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说明书中记载的这种所谓的“实施例”就没有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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