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公司人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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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公司人格制度本章内容:第一节公司人格基本问题第二节公司名称与住所第三节公司的能力第四节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第一节公司人格基本问题一、公司人格的内涵又称公司法人格,即公司在法律上的地位。二、公司人格的特征(一)法定性公司及其组织机构须依法设立(二)独立性1、财产独立;2、责任独立;3、存续独立;4、诉讼主体资格独立。(三)平等性人格平等三、公司人格要素1、公司名称;2、公司住所;3、公司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包括责任能力和诉讼能力)。第二节公司名称与住所一、公司名称(一)涵义公司用以经营并区别于其他公司或企业的标志性固定称谓。(二)我国公司名称

2、选定规则1、单一名称(排他性、例外)2、构成:四个要素《公司法》第8条有限公司: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国有独资、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股份公司: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外,可以不使用行政区划的公司名称还包括:(1)国务院批准的;(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3)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二、公司住所(一)法律意义1、确定公司登记和管理机关的前提;2、确认地域管辖和诉讼文书送达地的依据;3、确定合同履行地的重要标志;4、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确定准据法的依据之一。(二)确定标准1、管理中心地;2、

3、营业中心地;3、由公司章程确定。我国采取了管理中心地标准,即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法》第10条)。第三节公司的能力一、公司的权利能力公司具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一)开始与终止始于公司成立(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公司法》第7条;止于公司终止(注销登记并公告之日)——《公司法》第189条。(二)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1、因公司性质上的限制公司无法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姓命权、缔结婚姻权等),只能享有与自然人属性无关的名称权、荣誉权、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2、因经营范围的限制原《公司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

4、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新《公司法》取消了该规定。新《公司法》第12条第2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结论:除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活动外,公司经营范围对公司权利能力不构成限制。3、因法律规定上的限制(1)对公司转投资能力的限制包括投资对象和数额限制:《公司法》第15条、16条:1)在投资对象上取消了只能投向公司的限制,只要不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可(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取消了投资数额的强制性限制,由公司章程确定。3)允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投资的决议机关--股东

5、(大)会或董事会。(2)对公司资金借贷能力的限制1)借出:原《公司法》第60条: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新《公司法》第149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B、借入:有多种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累计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公司对外担保能力的限制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公司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法》解释:违反该条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新《公司法》第16条、149条:1)明确了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

6、;2)明确了公司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特殊决策程序;3)明确了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4)明确了违反规定担保的法律责任;5)明确了公司对外担保要遵循公司章程关于担保限额的规定。08年第30: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关于担保的表述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公司经理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B.公司董事长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C.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D.公司股东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4)对公司股份回购能力的限制原则上,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权或股份(《公司法第143条》);新《公

7、司法》第75条:有限公司股东可因反对股东会的特定决议而享有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自己股权的权利(三种情形)。新《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新《公司法》143条对股份回购作了进一步的规范。二、公司的行为能力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取得时间一致;通过公司的机关来实现。(一)实现机构公司机关、法

8、定代表人。(二)法定代表人1、原《公司法》采唯一代表制,具有法定性。新《公司法》坚持唯一性,在一定程度上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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