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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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一)研究状况及研究成果惩罚性赔偿在近年来成为了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热点。由于惩罚性赔偿所具有的威慑性、惩罚性和补偿性,惩罚性赔偿对于恶性的民事侵权行为有着良好的抑制效果。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区别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两倍赔偿,《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达到了十倍。在《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过程中,也已经有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了“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然而惩罚性赔偿的实践在我国起步较晚,实践经验较少,与此同

2、时关于《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争议和问题也不容忽视,研究《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文献介绍如下:冯泠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中引用了美国理论界最有代表性的Ellis教授的理论。Ellis教授提出惩罚性赔偿至少具有七种功能:(1)惩罚被告;(2)阻止被告再犯;(3)预防他人从事类似行为;(4)维护社会和平;(5)鼓励私人实施法律;(6)补偿原告不能以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损失;(7)支付原告的律师费用。上述功能还可以进一步归结为惩罚和威慑两个基本功能以及补偿和私人执法两附带功能。谢哲胜在《惩罚性赔偿》中提到,

3、惩罚性赔偿从其字面意义可知,此一赔偿责任的负担是用来惩罚某一行为,由于被告行为的反社会性和可责难性,补偿被告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害不能达到警惕作用,只有惩罚性赔偿才能使被告刻骨铭心。胡云秋在《产品责任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适用》中指出,美国的大多数法院认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威慑不法行为,甚至根据有的州的法律,威慑是惩罚性赔偿的唯一目的。何建志在《惩罚性赔偿金之法理与应用》中表示,惩罚性赔偿金的补偿作用体现在可以弥补某些财产上或非财产上的损害,乃至于被害人为请求赔偿所支付的诉讼或律师费用。冯泠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指出,补偿功

4、能并非是惩罚性赔偿追求的主要目的,二是其运作中的“附带产品”。陈聪富在《美国惩罚性赔偿金的发展趋势——2改革运动与实证研究的对峙》中指出,美国部分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需要进行改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便是由于惩罚性赔偿案件在法院经常会被判处高额的赔偿金,而且没有固定的模式可循,这使得惩罚性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控制,从而导致许多商品或服务,包括医药服务及疫苗等基本需要的商品或服务,变成昂贵或不可得。美国的工业发展亦因而受阻,致使美国企业竞争力下降等等。陈聪富在《美国法上之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中介绍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主要参考

5、因素:①惩罚性赔偿金与被告行为可能引起的损害或实际发生地损害之间是否合理相关;②被告行为之非法程度、持续期间;被告是否知悉或隐藏不法行为以及过去相同行为是否存在及其频率;③被告不法行为的获利可能性、应否去除该项利益以及是否应使被告承担损害;④被告之财务状况;⑤所有诉讼成本;⑥若被告因该不法行为受有刑事处罚时,应减轻赔偿;⑦若被告因该不法行为受有其他民事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应减低。(二)存在问题1、惩罚性赔偿对于食品行业的影响2、“知假打假”现象的产生3、复杂、繁琐的求偿程序4、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三)发展趋势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维护

6、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正常的经济秩序,在确定数额的时候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应当突破当前立法的呆滞性,可分两个方面解决。一是考量食品多样性的基础上,按类别设置赔偿标准。价格低的食品赔偿标准理应与价格高的食品赔偿标准有所不同。这样的设置有利于鼓励消费者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和惩治不法行为。二是加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根据侵权者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获利数额,侵权行为的性质、行为以及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从而进行裁判。在严厉惩治不法经营者与销售者的同时,我们还应当考虑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样才能平衡整个经济结构,达到和谐社会的目

7、标。参考文献[1]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侵权法评论,2003,(2).[4]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0,(4).2[5]陈聪富.美国法上之惩罚性赔偿金制度[J].台大法学论丛,1990,(5).[6]陈聪富.美国惩罚性赔偿金的发展趋势——改革运动与实证研究的对峙[J].台大法学论丛,1986,(1).[7]应飞虎.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思考——基于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的思

8、考[J].中国法学,2004(6):114-122.[8]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J].经济研究,2002(1):3-13.[9]李岩.《<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制度的法理分析和现实考察》.经济研究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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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一)研究状况及研究成果惩罚性赔偿在近年来成为了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热点。由于惩罚性赔偿所具有的威慑性、惩罚性和补偿性,惩罚性赔偿对于恶性的民事侵权行为有着良好的抑制效果。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区别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两倍赔偿,《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达到了十倍。在《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过程中,也已经有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了“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然而惩罚性赔偿的实践在我国起步较晚,实践经验较少,与此同

2、时关于《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争议和问题也不容忽视,研究《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文献介绍如下:冯泠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中引用了美国理论界最有代表性的Ellis教授的理论。Ellis教授提出惩罚性赔偿至少具有七种功能:(1)惩罚被告;(2)阻止被告再犯;(3)预防他人从事类似行为;(4)维护社会和平;(5)鼓励私人实施法律;(6)补偿原告不能以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损失;(7)支付原告的律师费用。上述功能还可以进一步归结为惩罚和威慑两个基本功能以及补偿和私人执法两附带功能。谢哲胜在《惩罚性赔偿》中提到,

3、惩罚性赔偿从其字面意义可知,此一赔偿责任的负担是用来惩罚某一行为,由于被告行为的反社会性和可责难性,补偿被告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害不能达到警惕作用,只有惩罚性赔偿才能使被告刻骨铭心。胡云秋在《产品责任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适用》中指出,美国的大多数法院认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威慑不法行为,甚至根据有的州的法律,威慑是惩罚性赔偿的唯一目的。何建志在《惩罚性赔偿金之法理与应用》中表示,惩罚性赔偿金的补偿作用体现在可以弥补某些财产上或非财产上的损害,乃至于被害人为请求赔偿所支付的诉讼或律师费用。冯泠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指出,补偿功

4、能并非是惩罚性赔偿追求的主要目的,二是其运作中的“附带产品”。陈聪富在《美国惩罚性赔偿金的发展趋势——2改革运动与实证研究的对峙》中指出,美国部分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需要进行改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便是由于惩罚性赔偿案件在法院经常会被判处高额的赔偿金,而且没有固定的模式可循,这使得惩罚性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控制,从而导致许多商品或服务,包括医药服务及疫苗等基本需要的商品或服务,变成昂贵或不可得。美国的工业发展亦因而受阻,致使美国企业竞争力下降等等。陈聪富在《美国法上之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中介绍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主要参考

5、因素:①惩罚性赔偿金与被告行为可能引起的损害或实际发生地损害之间是否合理相关;②被告行为之非法程度、持续期间;被告是否知悉或隐藏不法行为以及过去相同行为是否存在及其频率;③被告不法行为的获利可能性、应否去除该项利益以及是否应使被告承担损害;④被告之财务状况;⑤所有诉讼成本;⑥若被告因该不法行为受有刑事处罚时,应减轻赔偿;⑦若被告因该不法行为受有其他民事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应减低。(二)存在问题1、惩罚性赔偿对于食品行业的影响2、“知假打假”现象的产生3、复杂、繁琐的求偿程序4、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三)发展趋势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维护

6、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正常的经济秩序,在确定数额的时候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应当突破当前立法的呆滞性,可分两个方面解决。一是考量食品多样性的基础上,按类别设置赔偿标准。价格低的食品赔偿标准理应与价格高的食品赔偿标准有所不同。这样的设置有利于鼓励消费者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和惩治不法行为。二是加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根据侵权者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获利数额,侵权行为的性质、行为以及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从而进行裁判。在严厉惩治不法经营者与销售者的同时,我们还应当考虑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样才能平衡整个经济结构,达到和谐社会的目

7、标。参考文献[1]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侵权法评论,2003,(2).[4]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0,(4).2[5]陈聪富.美国法上之惩罚性赔偿金制度[J].台大法学论丛,1990,(5).[6]陈聪富.美国惩罚性赔偿金的发展趋势——改革运动与实证研究的对峙[J].台大法学论丛,1986,(1).[7]应飞虎.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思考——基于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的思

8、考[J].中国法学,2004(6):114-122.[8]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J].经济研究,2002(1):3-13.[9]李岩.《<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制度的法理分析和现实考察》.经济研究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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