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万寿宾馆索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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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索赔及案例主讲人:马永军新疆建设工程造价协会2008.04一、国内工程施工索赔(反索赔)案例案端起由,错综复杂1993年4月4日,中建一局四公司副总经济师眭富才专程从北京飞往上海,到上海市建设(现改名建纬)律师事务所拜访素不相识的朱树英律师,聘请朱律师到北京去承办一个复杂而标的巨大的拖欠工程款索赔案子。案情错综而复杂一局四公司于1988年2月14日与北京新万寿宾馆有限公司(下称新万寿宾馆)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一局四公司承建新万寿宾馆,建筑面积36015平方米,1988年2月15

2、日开工,1990年2月15日竣工。承包总价为2227.5万美元,其中5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给付。工程于1990年8月15日竣工交付使用后,新万寿宾馆拖欠工程尾款161.28万美元以及工程签证款5.9万美元、106万人民币,合计168.8万美元、106万人民币;此外还有应签证而未签证确认的索赔款折合人民币1000多万元。一局四公司催讨这笔巨额拖欠款先后花了两年的时间,无数次函、派人上门催讨,先后找过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北京市清欠办公室、北京市建委、建设部等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均无效果。2008工程造

3、价师继续教育·新疆建设工程造价协会面对如此复杂而困难重重的案情,朱律师并没有畏难或推托的表示,只是平静地问了一句:“那么,我们自己有什么欠缺,或者说对方为什么不付款呢?”“对方最主要的理由有两条,一是说我方延误工期。工期确实比合同晚了半年,但施工中遇到‘6•4动乱’,而且我们有充分的理由;二是说工程质量有问题,突出的是‘红水’问题,即宾馆水管放出的水含铁锈,但这个问题的责任在甲方,我们也有足够的证据。”眭富才告诉朱律师,在作了各种努力都无法解决争议的情况下,一局四公司唯一的选择只能是通过法律手段

4、来保护企业的利益。眭富才还告知,一局四公司在北京有常年法律顾问,对选择律师已经作了权衡和比较。他希望朱律师万勿推辞,如果答应接案,一局四公司立即可以作决定。朱律师从眭总带来的一大堆材料中找出了工程合同。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本合同的争论,或发生的索赔赔偿,或违反本合同的事项,当无法在互相协商的基础上求得解决时,甲、乙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在北京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执行该委员会的仲裁。”看到这样的规定,朱树英的眉头又一紧。2008工程造价师继续教育·新疆建设工程造

5、价协会在本案的程序问题上又增加了新的复杂性,新万寿宾馆虽为中外合资企业,但属于中国法人。中国法人之间能否适用涉外仲裁?即使贸促会受理仲裁,裁决决定法院是否会执行?这个案件的办案困难和复杂程度都显而易见,但朱树英仍然当即决定受理。先易后难,追欠索赔款分段起诉1993年4月10日晚,朱树英飞抵北京。第二天,朱树英和一局四公司的眭总及有关人员研究案情和案件材料,确定对策。朱律师很快提出了一个完整的方案。(一)解决纠纷的程序问题,即能否仲裁、仲裁决定能否执行,仲裁条款法院能否受理,这一系列问题由律师负责

6、解决。(二)案件涉及两个不同性质的诉讼请求,第一部分是拖欠的工程款包括已经签证的部分,属于返还之诉。这部分情况相对比较简单,要求一局四公司迅速整理出有关证据。而应签证而未获签证的索赔款,属于确认之诉,需要有足够、完整的证据材料,这是相当复杂而困难的工作,要求公司就每一项索赔提供详细的原始材料。(三)先易后难,起诉分段进行。第一部分尽快起诉,第二部分在证据搜集充分后以补充诉讼请求方式提出。2008工程造价师继续教育·新疆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四)认真分析被告可能提出的答辩理由,提前做好证据的准备工作,

7、对被告可能提出的反诉请求,事先做好对策。(五)在正式起诉前,由一局四公司向朱律师出具全权委托书,由律师出面向对方作起诉前协商解决争议的最后努力。一局四公司完全同意律师提出的方针和对策。案件的起诉准备工作有条不紊。4月12日,由一局四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袁宗旺签名的全权委托书给了朱律师明确的授权:“自1993年4月12日起,本公司将有关新万寿宾馆工程款事宜全权委托上海市建设律师事务所朱树英律师处理,律师有权根据法律在授权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2008工程造价师继续教育·新疆建设工程造价协会朱

8、树英凭此委托书,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及时向新万寿宾馆发出了要求限期还款的律师公函。经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家最高人民法院联系后了解到:贸促会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本案,但不能保证裁决结果能够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1款第二项之规定,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不予执行两个中国法人之间的涉外裁决决定。2008工程造价师继续教育·新疆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同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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