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论定与处罚【毕业论文】

自首的论定与处罚【毕业论文】

ID:449295

大小:47.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7-08-03

自首的论定与处罚【毕业论文】_第1页
自首的论定与处罚【毕业论文】_第2页
自首的论定与处罚【毕业论文】_第3页
自首的论定与处罚【毕业论文】_第4页
自首的论定与处罚【毕业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自首的论定与处罚【毕业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本科毕业论文(20届)法学自首的论定与处罚10一、引言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自首制度有利于感召并且瓦解罪犯,积极鼓励罪犯改过自新,从而可以大大的节约我国的司法成本,提高国家司法机关的办事效率。自首制度源于西周时期,并且不断发展,被我国古代历朝历代君王所重视,到了现代社会自首更是日益完善和发展。但是受我国的立法制度的影响,其本身亦有不少缺陷,诸多专家学者对自首研究的方向亦有不同,故而出现了百家争鸣的现象。本文中笔者查阅并且借鉴了诸多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并且注入了自己的见解,对自首制度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了推敲。笔者在本文中主要研究的是自首的认定与处罚问

2、题,对几种常见的自首如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进行比较分析,以及自首与坦白及立功的界限的认定等问题进行探讨剖析。二、自首制度的演变(一)中国古代自首制度的历史进程1、先秦时期这个时候是萌芽阶段。《尚书·康诰》记载:“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是说西周时期有人犯了大罪,但由于是过失犯或偶犯,也可以不判死刑。这个便是自首制度的雏形。2、秦汉时期根据出土文献《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③记载,自首已经作为一种正式的刑罚制度而存在了。秦律称“自出”为“自首”,明确地提出了“自出”的概念和自出减轻处罚的办法。秦律汉用,汉律继承了秦的自首制度,称之为

3、“自告”,自告可免除刑事责任,比秦时处罚更宽泛。3、三国三国时正式出现“自首”一词,取代了“自告”等用词,开始进入刑律的历史长河。4、唐唐朝在历代律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自首制度,《唐律》中自首制度被规定得相当全面、细致,体现了极高的立法水准,成为封建社会自首制度的立法典范。唐朝自首的成立条件有四个:一是犯罪未发,“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免其罪”;二是须是罪犯本人告发自己,即“身自首”;三是自首应“实”而“尽”,不能“不实”“不尽”;四是须向官府自首。5、宋宋承唐律,自首免除罪责,但又有所发展,增加了一些新内容:宋律自首在唐律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轻罪被发现后如何自首,但

4、有所限定,即“轻罪”被发觉后自首“重罪”的,免除“重罪”罪责;坦白也纳入自首范畴,袭承唐律,内容基本无变化;规定了自首也不能减免罪责的条文。6、元10允许亲属代首,罪犯出现生病等状况时可由亲属代首;官吏贪赃不准自首,受理自首的官府或官吏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自首有时间限制,已过很长时间才去自首的,不产生自首效力;出现首服制度。7、明清《大明律》名例篇中设有“犯罪自首”条,如宋律也是袭承唐律,只是具体内容上有所增减。清朝以唐明刑律为基础,沿袭了自首的内容,仍规定对犯罪未发自首的罪犯减免罪刑,内容上有所发展。(二)我国现行刑法对自首的定义新中国成立后,关于自首制度的完善有

5、以下几步:1、1979年刑法;2、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3、1997年刑法。1979年刑法仅仅规定了自首犯的处罚原则,并没有对自首做出具体而明确的司法解释。1984年的“解答”就79年刑法进行了补充,也是第一个关于自首的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分子作案后,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国家审查裁判这三个条件的都可认为自首。1997年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中对79年刑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这就是我国现行的刑法,亦称为97年刑法。97年刑法在79年刑法

6、与84年的“解答”的研究基础上,明确规定了自首的概念。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同时,根据刑法第67条之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三)现行自首制度对古代自首制度的继承与发展1、自首的定义和概念进一步明析自首在秦律中称为“自出”,在汉朝称为“自告”,魏晋南北朝后统一称为“自首”。而1997年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了自首的定义。2、自首成立条件的发展(1)自首方式开始逐渐放宽:秦汉时期的“自出”、“自告”是指犯罪没有发觉时,犯罪者亲自到

7、官府自首,才能认定为自首并减免刑罚;唐律则规定了“遣人代首”、“首露”④、“捕首”等特殊自首方式;97年刑法在吸收上诉自首方式的基础上,对自首方式作出了更具体明确的规定,体现了自首条件进一步放宽的现代立法精神。主要有:①本人主动投案;②委托他人代为投案;③以电话、信件形式投案;④家长、监护人送子归案等都可以认定为自首。(2)自首时间进一步延长古代规定自首应在犯罪未发觉之前,犯罪事实或犯罪人被发觉后,不管是被谁发觉,都不能认定为自首。现行刑法对自首时间进一步放宽,犯罪人既可以在犯罪未发觉前投案,也可以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已被发觉,甚至可以在犯罪分子被追捕、通辑时投案,

8、这一规定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