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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4
《关于加强交通执法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加强交通执法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交通行政执法内容多,涉及面广,社会性、公益性、服务性很强,一直是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领域之一。大力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既是全面提升交通依法行政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下面就交通执法队伍现状和存在问题以及如何加强队伍建设的办法浅谈一下自己的想法。一、交通执法队伍建设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一)交通执法人员数量不足就路政管理特别是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而言,目前一个高速公路路政大队路政执法人员也
2、就13人左右,除去内勤人员,上路执法的也就7—8人左右,由于高速公路管理的特殊性要分为对班制,所以正常上路执法的也就4人左右,处理一般的路产赔偿案件还行;一旦遇到控制区的复杂案件时往往就显得有点势单力薄,不能顺利处理的状况。(二)执法机制不灵活1、缺少一种开放性执法机制。交通执法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注意交通内部本身的因素,还要考虑到社会舆论、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经济发展形势等等各方面的制约因素,我们有些同志认为交通管理是交通部门自己的事情,关起门来搞交通执法,不注意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许多同志埋
3、怨公安部门不配合交通执法工作,实际上我们交通部门也是有一定责任的,平时不注意沟通,不能建立起一个信息交流和协作的平台,遇到事情时当然不会得到全力的配合。封闭性执法,是当前交通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2、缺少一种创新性的执法机制。社会的发展需要我们创新,执法形势的变化也需要我们创新,但我们有的同志仍然用老观念、老套路进行交通管理工作,表现为考核上以无行政诉讼、无行政复议为最高成绩,对上级的指示,以转发文件来完成任务,对交通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应由上级来解决来搪塞,对应以民事法律手段来解决的问题,仍以行
4、政权力来强行干涉等等,有些单位的总结材料是四、五年套路不变,内容不变,千人一面,千篇一律。因循守旧,僵化不变的执法机制是交通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症结之所在。(三)执法手段单一法律文书繁琐1、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当事人不配合,不出示证件,拒绝回答询问,拒绝签名,在场的第三人如乘客也不愿配合,显得手段太单一,使执法调查工作难以有效开展。2、一件普通的路政行政处理案件通常都需要十份左右文书,而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则需要十几份文书,虽然现在可以在电脑上进行直接办案,但是繁琐的法律文书一直没有改变,这样既影响了
5、执法的效率性,又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了诸多不便。(四)体制比较僵化体制僵化,是交通执法工作发展的重大障碍。交通系统的行政管理体制形成于1984年,几十年来未有大的改变,当年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行政管理体制,在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结构分立,使交通执法工作难以提高,交通管理工作从交通部起,分为水上的海事、港航,公路上的运管、公管,延伸到今天的公管处、运管处、港航局三个相互独立、各自发展的事业单位,财务独立、编制独立、各有一套法律文书和处罚标准,甚至交通执法的服装都不统一
6、,这样就使交通执法工作很难协调发展。二、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设想和措施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要按照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契机,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目标,以推进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为载体,以提高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为基础,着眼发展,服务全局,扎实工作,力争在制度建设方面有新举措;要树立建设大交通理念,做到管理和建设并重,积极探索交通执法工作
7、的规律,确实将交通执法工作放在重要议题来抓,在管理力量,经费保障等方面向交通执法方面倾斜,确保交通执法责任制落实到基层,具体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为加强交通部门的执法能力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供思想保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要牢固树立以下三个观念:1、职权法定和权责统一的观念。承担责任是现代法治政府的第一要义,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理应承担与权力对等责任,对人民负责。违法行使权力要承担责任,违法不作为也要承担责任。2、法律权威的观念,要努力在交通行政执法队伍中营造依法办事
8、、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氛围。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带头尊重法律、崇高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执法工作中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3、依程序行政的观念。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特别要树立依程序行政的观念,做到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在行政决定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在做出不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决定时,应当给予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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