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专员办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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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福建专员办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申请审核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5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2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63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申请审核工作,保证申请审核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2、本办法适用于驻闽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不含厦门市,下同)及有中央直接支付项目的地方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申请财政直接支付(含拨付,下同)资金和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申请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审核工作。第三条财政直接支付是财政部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的一种支付形式。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0(一)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二)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专项资金的支付;(三)财政部委托审核的资金归垫事项;(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资金的支付。本条款所称的财

3、政性资金是指:(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第四条福建专员办受理以下预算单位用款申请:(一)二级、三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延伸到四级)审核汇总的用款申请(附下级预算单位的用款申请);(二)在闽无主管单位的预算单位的用款申请;(三)财政部委托审核的资金归垫单位的资金归垫申请。福建专员办直接受理(二)款中预算单位的用款申请。对于第(一)款中,所在地有二级预算单位的基层预算单位的用款申请,经上级主管单位逐级审核后,由二级预算单位报福建专员办审核;对于所在地没有二

4、级预算单位但有三级预算单位的,其基层预算单位的用款申请,经上级主管单位逐级审核后,由三级预算单位报福建专员办审核。第五条福建专员办对财政直接支付审核分为外网审核和纸质审核两种方式。10(一)外网审核。对非涉密的预算单位和非涉密的直接支付项目,在与预算单位签订使用协议后,实行网上申报方式。预算单位在“专员办财政直接支付申报审核系统”(以下简称申报审核系统)上传申报材料,提出直接支付申请;福建专员办通过申报审核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核意见;(二)纸质审核。对涉密的预算单位和涉密的直接支付项目,预算单位将申报资料报送至福建专员办,福建专员

5、办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审核,并及时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核意见。第六条对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申请审核,预算单位需上传(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的预算单位)及报送(实行纸质申报方式的预算单位)以下资料并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一)《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支付申请书》,其中在福建省有主管部门的需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无主管部门的直接填报;(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核准的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概算批复及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相关机构批复的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申报文本;10(三)财政部下达的按项目编列的年度支出预算,中央主管部门按支

6、出预算向二级单位及基层预算单位下达的分月资金使用计划;(四)有多种资金来源的项目,需提供除中央财政资金外的其他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资料;(五)招标中标通知书,工程建设合同、监理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及政府采购验收单;财政部同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批复文件、财政部同意进口设备的批复文件;(六)有关工程进度的资料,包括工程进度报审表(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申请表(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证书(监理单位);审计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有资质的造价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补充合同和合同洽商记录;(七)发票等相关财务票据;(八)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七条福建专员办实行初审、审

7、核、复核、审定四级审核制度。第八条福建专员办收到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材料后,按以下工作程序办理:(一)受理(初审):受理人员经初审可受理驻闽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报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以及不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并要求预算单位补报或重报。(二)审核:审核人员对预算单位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交复核人员进行复核。10(三)复核:分管处长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报分管办领导审定。(四)审定:分管办领导进行终审并签署审定意见。(五)初审人员将福建专员办审定意见签署在《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支付申请书》上,有核减

8、事项的需在《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支付申请书》“专员办审核意见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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