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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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和《重庆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为切实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工作目标自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国务院确定的第一批涉及工业产品、特种设备、食品共8项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释放生产经营企业创业创新活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对改革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风险分级管理,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等高风险点实施全覆盖检查、无死角监管,对一般性品种和环

2、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信息共享、结果公示等手段,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落实信用监管、联合奖惩机制,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二、改革内容(一)实行告知承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改革措施:—16—(1)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当场办理审批,依法颁发生产许可证。(2)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监局)应在企业获证后30日内组织完成后置现场审查,依据法定条件对申报材料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质监局)要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新获证企业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重点检查检验报告、必备设备、原材料进货把关、出厂检验等,核实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的一致性。根据工作需要,检查时可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实施。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二)优化准入服务1.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改革措施:(1)将食品生产许可法定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为13个工作日。(2)—16—精简审批材料:申请人不再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由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药监局)在线获取核验

4、;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不再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不再提交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由监管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进行核验;申请人不再提交企业检验人员资质,由监管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对检验人员的资质、能力等进行核验。(3)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结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申请人。(4)重新制定办事指南,在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上进行公布。(5)对于现场核查判定结果为通过的,申请人应当在1个月内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实施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药监局)。(6)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药监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

5、在核准许可后3个月内对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进行整改。(7)对许可中存在的整改项,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药监局)要严格督促企业整改,经确认整改到位后,通过互联网共享给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药监局)、相关技术机构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8)日常巡查中按照风险分级方式,依照标准化检查要点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产品抽检。2.—16—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改革措施:(1)将食品生产许可法定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为13个工作日。(2)精简审批材料:申请

6、人不再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由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药监局)在线获取核验;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不再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不再提交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由监管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进行核验;申请人不再提交企业检验人员资质,由监管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对检验人员的资质、能力等进行核验。(3)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结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申请人。(4)重新制定办事指南,在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上进行公布。(5)对于现场核查判定结果为通过的,申请人应当在1个月内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实施检查的

7、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药监局)。(6)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药监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核准许可后3个月内对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进行整改。—16—(7)对许可中存在的整改项,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药监局)要严格督促企业整改,经确认整改到位后,通过互联网共享给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药监局)、相关技术机构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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