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检察工作机制研究

预防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检察工作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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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防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检察工作机制研究-------以看守所在押人员因病死亡为研究视角杜文海*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事件*杜文海,研究生学历,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检察员,据某地区编计数字表明,在押人员因病死亡人数占死亡总人数的68%。极易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处置不当会造成诸多不良影响,进而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和执法公信力,看守所检察工作也倍受质疑。看守所在押人员因病死亡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中占有不可忽视的比例,因此,研究预防看守所在押人员因病死亡的检察工作机制尤为必要,这对维护在押人员合

2、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意义重大。一、在押人员因病死亡的影响因素分析。多角度、全方位地深入分析看守所在押人员因病死亡的影响因素,明晰看守所执法及医疗卫生工作存在问题,有利于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理性地看待看守所医疗卫生的管理工作,采取相应的检察对策。(一)在押人员自身方面因素1、在押人员心理落差较大,身体机能衰退。10一是,在押人员被关押于看守所后,难以适应新环境的饮食条件,摄入营养不够均衡,导致其原有的营养平衡发生变化,从而引发一些疾病,出现各种身体异常的表现。二是,看守所内外之间的巨大反差、案情发展的

3、超预期,审判结果的不接受等诸多因素,引发在押人员各种不良的心理问题和思想包袱,致使在押人员机体免疫功能下降,进而影响其生理机能,导致各类疾病出现,或加重原有病情,也容易导致短期猝死或病情转危死亡。2、在押人员法制意识不强,诉求渠道不畅。一是,看守所缺乏良好的法治环境,在押人员法制意识不强,相当部分在押人员缺乏保护自我意识,以为自己犯了罪,别人不管怎么对待自己都是应该的,当在押人员医疗卫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去提出诉求。二是,害怕提出诉求的行为被看作是不服从管理的表现,给自己带来不好的影响。三是,

4、在押人员向检察机关举报、反映问题缺乏保密性,容易受到同监室押员或监管干警的打击报复,不敢提出控告。上述三点造成在押人员维权意识淡薄,诉求渠道不畅。(二)看守所方面因素1、监管干警执法观念偏差,管理方法不当。看守所的管理主要依靠所内民警,监管干警的责任心和工作方法是管理工作的关键。一是,我国历史长期形成的对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采取的“重打击轻保护”、“犯人的命不值钱”的片面和不正确的观念,造成监管干警漠视在押人员的医疗卫生合法权益。二是,在管理方法上,监管干警依靠“线人”和“牢头”10管理在押人员成了

5、看守所的潜在规则,对违反监规的在押人员往往是采用体罚、虐待等粗暴的方法;有些监管干警甚至把在押人员的治病当作管理手段的筹码,对违反监规或不听管教的有病在押人员借故各种借口,拖延给予治疗的最佳时机,造成不应有的伤亡。2、医务人员临床医疗经验不足,责任心不强。一是,看守所缺乏专家型医疗人才,医务人员临床研究匮乏,知识更新跟不上疾病的发展,掌握患病人员病情变化不及时,对突发病和危重病缺少必要的诊治经验,如果没有医院专家的协助,容易出现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二是,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对在押人员治疗时缺乏耐心

6、,摒弃了“医者父母心”的这份责任,以“你是犯了罪的被监管人员,没事别烦我”的态度去对待患病在押人员,造成病情的继续漫延甚至恶化。3、看守所经费保障不足,医疗机构建设不规范。看守所经费是看守所用于监管看守、教育人犯、做好人犯生活卫生和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专项经费10。在经费保障方面,一是,有的公安机关没有将公用经费拨付到看守所的现象。二是,有的看守所以公用经费挤占在押人员伙食费,没有将在押人员伙食费、医疗费、衣被费、公杂费足额保障到位。在医疗机构建设方面,有的看守所没有配备专门的医务人员和必要

7、的医疗器械,医务室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证、医务人员没有取得医师资格,器材配置不达标、药品数量不充足。统计表明,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事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例是由心脏病发病、心肌梗塞、呼吸骤停、元素性缺失等急性重病、要病导致的,凭借看守所现有医疗技术和医疗设备往往造成抢救延迟,送医院医治无效死亡。4、看守所医疗卫生执法制度不健全,病情处理机制不完备。一是,对在押人员的入所把关不严,有的仅凭新收押人员对自己健康状况的口头阐述简单了事,导致有的在押人员隐藏具有潜在危险的糖尿病、高血压、心脑血管病、肝肾疾病等病根。

8、二是,日常巡诊治疗不规范,卫生防疫工作滞后,医疗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缺位,病情处理机制也不完备。这些诸多因素催生了在押人员因病死亡隐患的存在。(三)其它方面因素。在公安部通报的在押人员因病死亡病例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不宜继续羁押范围。《看守所条例》26条规定,在押人员身体状况不适合羁押时,看守所应当建议办案单位变更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当在押人员出现不适合羁押的病症,特别是发生死亡危险时,一是,一些办案单位不一定能积极配合或是由于办案程序等因素,对在押人员,特别是对已决或投劳退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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