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员死亡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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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押人员死亡调查报告  篇一:调查报告2浅谈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  浅谈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  能否充分保障看守所内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仅反映出一个看守所的执法水平,也从一个侧面体现出国家的文明程度和依法治国的进程。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各方都在为健全法治、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而进行不懈的努力,但应当承认,在现有的监管条件下,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还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这仍有待于我们去研究、去改进。  一、目前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的现状  自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

2、十分重视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尽管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总体状况比以前有很大的好转,但还存在许多不仅人意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押人员的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受到不同程度的剥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80条、第203条明确规定了在押人员可依法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但个别管教民警认为看守所的主要职能是保障安全,只要在押人员不死不逃,万事大吉,因此对在押人员的辩护、上诉、申诉不大重视。对上诉问题,因上诉客观上延长了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的羁押时间,有些管教

3、民警甚至看守所的个别领导,为了尽量减少看守所的关押量以及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往往动员在押人员不要上诉。申诉,特别是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上存在的问题的申诉,作为在押人员往往由于种种顾虑而不敢申诉,即  使申诉,管教民警也往往采用各种方式加以阻绕。而对于在押人员的辩护,个别管教民警则把其作为是一种不认罪服法的表现,于是在在押人员聘请律师、要求传递辩护材料的过程中加以阻绕,不同程度地剥夺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在押人员的控告、检举权得不到重视。在押人员虽被剥夺了一定的人身自由权,但仍可依照《宪法》

4、的规定享有控告权、检举权。然而跟申诉权相似,控告特别是对看守所及其管教民警的控告,在押人员往往出于种种顾虑而不敢为之,其主要原因是因为缺乏良好的法治环境,使他们对控告有效性心存疑窦,怕受到打击报复,因而控告成为一项名存实亡的权利。在押人员的检举权,虽然许多检举材料是因为检举质量低无法查证,但另外一个因素是因为管教民警的忽视,没有及时传递检举材料而造成的,也有的是因为办案单位的拖延或不作为而未及时查证。就二○○○年一月至九月份XX县看守所收到的在押人员的检举材料而言,真正有助于司法机关破案的检举材料只占

5、总数的12%,而极大多数没有得到查证,致使关系到在押人员切身利益的检举权,因一部分执法者的失职而受到不同程度的剥夺。  (三)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内不能受到应有的教育。《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在押人员虽然被依法限制或剥夺了人身自由,但他们仍然依法享有受教育权,然而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教育,往往只重视形式而不重视实质,这是目前对在押人员的教育工作中存在的最大弊端。由于受教育者本身的素质参差不齐,教育的条件受到很大的限制,不可能为每一个在押人员都提供切实有效的教育,在一般情况下,  看守所往往只重视安全

6、和遵纪守法的教育,而对政治、文化、科学知识方面的教育则相当缺乏。  (四)在押人员的生命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生命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益,生命权包括生存权和健康权。有的管教民警往往缺乏科学的管教方法,对违反监规的在押人员采用体罚、虐待等粗暴的方法;另处,监室内在押人员相互之间欺负、殴打等情况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就二○○○年XX县看守所来讲,就有二名在押人员分别被其他在押人员殴打成重伤和轻伤;也有一些在押人员生病没有得到及时治疗,再加上关押条件差,通风、照明等条件的限制,在押人员

7、的生命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另外一些少数民族的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内的一些民族风俗习惯同样也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的原因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各级都十分重视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一问题,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还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法律制度不健全,执法主体、执法对象素质不高等等,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历史渊源和文化背景。翻开我国的狱治历史,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乃到到新中国成立前的半封建半

8、殖民地社会,狱治都是很黑暗的。《汉书?路温舒传》中有这样的记载:“故治狱之吏,皆欲人融会贯死”“日则镣铐以拘其手足,夜用大木压迫其全身,仰天露卧,转动不能,不可响迩”。狱卒奸悍,倚狱为市,若囚犯有所馈赠,则  给以种种方便和特权,如无馈赠,轻则打骂虐待,重则施以酷刑。而狱具刑具更是花样繁多。商朝的时候就有梏、桎、枷等狱具,附着时代的发展,狱具更是层出不穷。旧社会对在押人员的残酷虐待和肆意侵犯,一方面是由其阶级本质和吏治腐败所决定的,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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