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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宪法学众合独家教师孙建伟专题一、宪法基本理论(一)宪法的概念1.宪法的词源:(1)中西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但有其形无其质。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了宪法一词。(2)西方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但更多侧重于组织法意义上使用:①古希腊:一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政治学》)②古罗马:二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古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中的宪令)③
2、英国:三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英国大宪章)④宪法词义发生质的变化,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2.宪法与法律的关系(1)宪法中的法律(2)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区别:法律中的法律、法律之上的法律管法的法律。3.宪法的基本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注意领会国家的含义)①内容不同: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和全面性的特点;而
3、普通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它是宪法某一方面的具体化,其内容具有具体和微观的特点。这并不是最高法律效力的体现。②效力不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A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B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宪法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往往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是依法特别成立或组成的机关。A宪法在制定时有专门的机构:宪法制定时往往要成立一个临时性的专门机构
4、,如制宪委员会、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员会等。05-01-11.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下列有关宪法法律效力的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B.在我国,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规范、宪法基本原则和宪法精神相抵触C.宪法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对公民的行为约束D.宪法的法律效力不具有任何强制性B:同时通过或批准宪法的程序也不是一般程序。在我国宪法方面涉及三个小知识点:49一、谁有权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两个方面有权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
5、表。一般题目会设干扰项,如:中共中央能不能提?大会主席团可不可以提?二是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干扰项前后均可设,前边比如说由全国人大出席会议的代表,请注意全体代表同出席会议的代表是不一样的;后边可以设2/3多数,宪法中规定的是“2/3以上多数”。(我国不成文的惯例,宪法修正案由大会的主席团来颁布,而不是由国家主席颁布)三是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通过程序如何呢?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比如说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就以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1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就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而
6、不用1/2以上多数,因为1/2以上多数涉及到一个法律的本数问题,在法律上“以上以下”是包括本数的。(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通过限制国家权利来保障人权①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②从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91年的《人权宣言》1918年《苏俄宪法》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列为第一篇。)③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
7、保障居于支配地位,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列宁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马克思认为:《独立宣言》是第一部人权保障书。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联: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民主价值之间的矛盾即,民主可能存在的非
8、理性行为需要通过宪法程序加以纠正或解决。毛泽东: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以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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