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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11〕1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1—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科学考核评价各地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切实提高我省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
2、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食品安全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条 食品安全考核的主要内容:(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二)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三)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运行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情况;(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五)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落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11—(六)食品安全事故
3、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七)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八)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情况;(九)对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情况;(十)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第五条 考核工作采取自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明查暗访、外部评议等。第六条 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另设加分项。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等次的分值由考核机关划定。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酌情予以加分:(一)出台食品安全监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或重要创新性制度的;(二
4、)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重大突破或经验做法在全省、全国推广的;(三)及时破获和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四)国家和省明确的其他加分事项。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一)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二)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全国性媒体曝光或国家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11—(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严重的。第九条 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次年1月进行。每年12月底前,各市人民政府将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情况书面报省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
5、委员会。在各市自查基础上,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家成立考核小组,对各市实施现场考核。次年2月底前,形成考核报告和考核结果,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以适当方式反馈。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对在考核中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1—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
6、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第三条 实施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纠、错责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
7、监管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五条 —11—各级农业行政、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海洋渔业行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各级农业行政、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海洋渔业行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本部门
8、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海洋渔业行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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