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苏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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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草案修改四稿)立法依据对照表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3年10月条文立法依据或者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古村落的保护,维护古村落传统风貌,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

2、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村落的认定、规划、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定义和条件)本条例所称古村落是指历史久远、文物和古建筑丰富、具有地域文化特色、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的自然村落。本条例所称的古村落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村落主体形成于1911年以前,能较完整体现一定时期的历史风貌;(二)村落内河道水系、地貌遗迹、街巷空间、格局形态等保存基本完整;(三)文物古迹

3、比较丰富且较为集中;(四)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

4、村落,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一)村落形成于1911年以前,传统风貌与格局具有特色,传统街巷及两侧古建筑保存较为完整;(二)文物古迹比较丰富,有10处以上1911年以前形成的民居、祠堂、寺庙、义庄、会馆、牌坊、桥梁、驳岸、古井、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及近现代重要史迹、优秀建筑;(三)具有传统风貌的河道水系、地貌遗迹,古树名木等;(四)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具备前款条件的村落,由市文物、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为苏州市控制保护古村落。《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古

5、建筑。是指尚未公布为文化保护单位的下列建筑物:(一)建于1911年以前,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民居、寺庙,祀堂、义庄、会馆、牌坊、桥粱、驳岸、城墙、古井等建筑物、构筑物;(二)建于1949年以前,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优秀建筑和名人故居。古建筑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列为控制保护建筑,并设立保护标志。《黄山市古村落保护利用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村落,是指本市境内的各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1911年以前形成的具有徽州传统格局、风貌特色,街巷及古民居保存较为完整的自然村落。第四条(基本原则)

6、古村落保护应当遵循整体保护、抢救第一、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古村落保护的投入和扶持,建立古村落保护

7、工作协调机制,处理古村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县级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对古村落的规划工作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和县级市(区)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部门)负责对古村落的文物、古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市和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

8、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对古村落的建设工作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苏州市古村洛保护办法》第四条市和县级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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