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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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征求《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是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由市公安局负责起草草案送审稿。现将《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7月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http://www.szfzb.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中部的“立法草案意见征集”,对草案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苏州市人民

2、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10号楼827室,邮政编码:215004)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zfgc@163.com。附件:1.《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2.起草说明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8年6月4日—24—附件1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及防范,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用于居住的安

3、全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出租人及承租人的范围】本条例所称的房屋出租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转租人。房屋的承租人,包括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房屋的实际居住人。第四条【适用原则】开展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源头预防、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人民政府的职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是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2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改革

4、,研究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政策,协调跨部门、跨领域、存在争议的出租房屋居住安全问题。第六条【苏州市人民政府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的职能】市人民政府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履行以下职能:(一)贯彻、执行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有关消防、治安、房屋居住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出租房屋居住安全协调机制开展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三)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涉及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的各职能部门具体执法工作;(四)负责本市范围内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的开发、建设、管理

5、和维护;(五)负责本市范围内出租房屋居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定期公布涉及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的行政执法结果和有关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具体实施办法由苏州市人民政府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制定后另行公布;(六)负责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紧急协调与调度;(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全市年度居住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白皮书;(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出租房屋居住安全协调管理机制的职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履行以下职能:(

6、一)贯彻、执行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有关消防、治安、房屋居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探索适合本行政区域的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创新举措;—24—(二)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的各职能部门具体执法工作;(三)负责本辖区内的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的汇总和上报,指导下级机关做好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综合管理信息的采集;(四)负责本辖区内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临时综合执法队伍的组织和召集;(五)汇总并分流本辖区内的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执法线索和案件信息,并下达至各职能部门,督促负有法定职责的

7、具体职能部门积极履行相应职责;(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其他部门的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租赁和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城乡建设领域的违法行为。市、区(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一)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居住的治安、消防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治安和消防领域的违法行为;(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居住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出租房屋未取得城乡规划许可等城乡规划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三)土地

8、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所在土地的土地资源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出租房屋的非法占用土地等违法行为;(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使用出租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如涉及应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方可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由相应部门负责查处;—24—(五)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的税务征收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税务征收与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六)城市管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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