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伪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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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伪证,责任篇一:北大经济法行政法等考博真题篇二:作伪证当然要承担责任的作伪证当然要承担责任的,请看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2、;(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作伪证、提供虚假证言的法律后果2009-10-12来源:中律网作者:内容提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2项规定,伪造、隐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2项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

3、法办案的,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篇三:行政法案例法学072班行政诉讼法模拟法庭(一审)审判长:张金华审判员:刘浩、王嘉悴书记员:周婕原告代理人:王东升被告代理人:钱威法警:杨柳原告:黎梦被告:吴磊原告证人:朱兵飞被告证人:张冬志时间:2009年11月30日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案由:黎梦诉广州市人事局侵犯其平等权和政治权利一案开庭前的准备周婕(站立):下面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之规定,查

4、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告黎梦是否到庭?黎梦:到庭周婕: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原告代理人:到庭周婕:原告证人是否到庭?朱兵飞:到庭周婕: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吴磊:到庭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代理人:到庭周婕:被告证人是否到庭余张冬志:到庭周婕: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1、未经法庭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携带手机需关机。4、不准鼓掌,不准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未经法庭准许不准发言,不准提问。凡违反上述法庭规则者,审判长可以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

5、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的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宣读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合议庭入庭)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证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张金华:全体请坐黎梦诉广州市人事局对其“不予录用”行政决定不服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审判长:张金华;审判员:严珊珊、欧阳丽清,依法组成合议庭,周婕担任本案书记员。(敲法槌)现在开庭。根据法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黎梦:黎梦。张金华:年龄?黎梦:24岁。张金华:民族?黎梦:汉族。张金华:籍贯?黎梦:广东

6、省广州市。张金华:住址?黎梦:广州市天河区解放路20号张金华:原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原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因原告黎梦不满广州市人事局对其体检不合格而不予录取决定一案,委托恒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徐见娴、黄嘉静、傅楚贤律师为甲方与广州市人事局侵犯其平等权和政治权利一案的第一审代理人。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

7、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在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的范围内,由委托人与律师协商确定。六、本协议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七、如一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需再行协议。甲方:黎梦乙方:恒益律师事务所代表律师:徐见娴、黄嘉静、傅楚贤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186号电话:1234567签订时间:200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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