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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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二、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一)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的涵义及特性对于破产管理人的责任,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木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町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笔者认为所谓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是指破产管理人未尽诚信义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1、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具有专家责任的特性专家责任是指专家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委托人或者第三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专家责任的特征表现为:专家责任的行为主体系专家,责任主体为专家的职业

2、机构;专家责任必须是专家在执业活动屮所形成的责任;专家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专家责任为专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4]由于破产淸算涉及诸多法律、经济、会计等专业性很强的事务,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观定破产管理人必须是能够胜任清算工作的人,均要求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能担任。在破产管理人积极资格方面,台湾地区破产法第83条第1款规定,破产管理人从会计师或其他适于管理该破产财团的人中选任;徳国新破产法第56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自然人担任;美国破产法第321条也明确规定受托人必须为有能力胜任之人,一般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受托人组织中选任。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消

3、极资格,各国破产法一般都规定得较为原则,要求与债务人与债权人有利益冲突的人不得为破产管理人。我国新破产法第24条采取了与英国破产法类似的做法,从积极利消极两个方曲对管理人的资格做了限定。新破产法笫24条规怎:“管理人可以由冇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屮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小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也规定不得担任管理人的四种清情形。“有下列情形0—,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和关专业执业证书;(三)

4、-与本案冇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可见,各国破产法均规定破产管理人系由各领域的专家构成,包括律师、会让师等,他们就其执业过失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专家责任的范畴。基于法院或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专业知识的高度信赖,法律推导出对破产管理人的三项要求:拥有必要的技能;合理的关注和勤勉;忠诚老实的公正。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行为主体为律师、会计师等专家,责任主体为破产管理人。所以,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必然具有专家责任的特性。2、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为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以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将具分为合同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两类。破产管理人在执业过程中因出现差

5、错而发生的民事责任,也可以分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两种。违反约定义务承担违约责任,而违反法定义务则须承担侵权责任。在历史上,法律一般用用隐含条款的方式载明专业人士必须运用合理的注意和技能来弥补合同条款的漏洞和不足,而现在逐渐用明示条款予以规定。如我国新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与专家责任所不同的是,破产管理人尽管也以专家的身份提供服务,但法院从一•开始就指定了破产管理人,这在很人程度上削弱了破产管理人作为全体债权人受托人的色彩。即使由法院任命,也不能降低

6、破产管理人的执业注意标准。立法和判例中总结确立的破产管理人民事义务是在対社会公共政策审度后的-•种概括,H的是为了制约处于优势地位的破产管理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因此,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定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引起的民事责任应为侵权责任。3、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为过错责任在侵权法领域,主要有两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拯。相反,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H前,人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领域都不约而同地采取了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破产管理人的过错,实际上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管理破产财产时

7、没冇达到法律耍求的民事义务标准。过错实际上包括两种形式即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是指破产管理人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或知道他人所从事的行为违法而仍然从事此种行为或仍然参与此种行为。通常故意的过错形态是针对破产管理人违反忠实义务而言。所谓过失,是指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违反了他们对债权人和具他利害关系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在现代侵权法屮,各国对过错的认定多采用客观的方法,如英美国家采取了民事义务理论,法国则采用理性人的标准,但都普遍注重侵权主体的民事义务。我国也有学者极其看重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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