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评价与激励及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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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核评价与激励及责任追究第九十一条全面建立路网工程建设考核评价办法与信息通报制度。制定路网工程建设建设管理、监理、施工等综合考核评价细则,对从业单位、人员通过对质量、安全、进度、费用控制以及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廉洁和谐建设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对考核评价差,或出现不能履行合同的单位依据严重程度处予违约金,或黄牌、红牌警告、通报直至解除合同等处理;对业绩与信用差的从业单位限期禁止其到路网建设从业;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不能有效对工程实施管理控制的责任人进行戒勉、警告、通报、辞退以及取消路网建设管理、监理、施工从业资格的惩处,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追究法

2、律责任。对考核评价结果定期进行发布,并报告交通主管单位、监督单位。第九十二条考核评价人员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国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法规与本办法的执行;对不按规定执行作出的错误决定,监理、施工单位应在决定作出一个月内向广西翔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申诉,经核实与事实不符的给予撤消,并依据情节的严重性,追究作出决定的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通报或行政处分。考核评分与评价每季进行一次,由各建设管理单位分别对属地内管辖的路网项目负责第一、第三季度检查考核,广西翔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每半年对全区路网工程进行一次考核评分与评价,并将评分与评价结果予以通报。

3、建设办成立工程管理目标考核领导小组,每月对各部门,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定期考核评价,每季将综合考核评价情况上报广西翔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十三条建立健全路网建设管理激励制度。(-)对建设办的建设管理工作按综合考核评价实施细则评分,对年度检查考核综合得分在850分(含850分)以上的建设办进行奖励;对综合得分低于700分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二)每年度进行建设项目、建设管理人员双"十优"评选,由广西翔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表彰。(三)对项目法人则按路网建设管理纳入全区公路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奖励。(四)对创新管理、创新工法、优化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建设项目提高质

4、量、加快工程进度、实现安全生产、保护环境并取得明显的直接经济效益作出重要贡献的建设施工从业单位与人员的表彰奖励:对建设施工或公路运营使用有明显的作用或效益,但无直接经济效益的,由项目业主审批认定后,颁发证书,视作用或效益每次给予以200-1000元的奖励,在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用中支付。对取得直接效益节约投资的按减少(节约)投资额(合同价格计)的5%合予表彰奖励,奖励资金从节余额扣除计入建设成本;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项目法人审批认定,颁发证书;创新管理、创新工法、优化设计及单次奖励额超1万元的需报广西翔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批准,单次奖励额达10万元及以上的由广

5、西翔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或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批准,由广西翔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获奖单位、人员颁发证书。对本项申请必须有真实详细的建议书、审批、实施与验收及设计与实施投资对比等记录文件材料,上报审批时作为附件;重大成果需由项目法人组织专家论证。第九十四条建立健全路网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参加路网工程建设管理从业人员,出现违犯国家颁布的法规的,按照国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交通主管单位发布的管理处罚办法追究责任。对违犯本实施细则规定,将按本细则相关条款追究责任。第九十五条建设办或其责任人没有履行管理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黄牌警告,由建设办组织整改,并处

6、建设办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按工作失职扣津贴各200元。(—)违反本规定,同一建设项目(含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由于管理问题被交通主管或质量监督单位出示累计二次黄牌时,未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责任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无质量责任告示牌;(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现场检查发现监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三检"制度与“三个到位,三个同时"保证措施未落实;或一次现场检查发现10处以上质量通病;或对项目发生的质量问题,不能证明其履行管理责任的;或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主管单位(部门)报告;(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安全经

7、费未落实,或需持证(含许可证)单位、个人无证作业的。(五)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施工作业现场无标志、标志不符合规范标准;或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六)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未完成安全设施交付使用的;的一般安全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不能证明其履行其职责的;(七)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等,对发生(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施工组织未贯彻均衡组织施工,未实现综合考核进度检查各分项进度标准的。(九)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对可行的设计进行变更并增加工程投资20万元以下的,或未按合同规定实施变更,造成国家损失数额1万元以下的。(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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