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刑的立法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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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制刑的立法完善对策管制刑的立法完善对策【摘要】世界刑罚轻缓化、社会化、人道化趋势日渐明显的今天,作为我国唯一非监禁主刑的管制刑在我国刑法学界的存废之争确无必要。管制刑弥补了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有利于犯罪分子的社会化改造,具有监禁刑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符合刑罚轻缓化的发展方向,也符合当今非刑罚化发展理念的要求,对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国家建设具有十分重耍的意义。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引入社区侨正和禁止令改革了管制刑的执行方式和监管措施,司法实践中管制刑的适用率仍极低。如何通过完善立法提高管制刑的适用率,使其发挥更大的刑罚效能?本文试加以粗浅探讨之。【关键词】管制;现状;完善一、

2、管制刑的概念及特点管制刑是我国的独创,是一种限制自由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轻的一种主刑,关丁管制刑的概念,国内学者所下立义不尽相同。但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以前的定义略有欠缺,我们可以对管制刑作以下界定:管制刑是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社区矫正机构监督下进行教育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刑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新中国成立初期,管制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处分、行政措施予以决定、批准,针对这种混乱现象,根据刑法、刑诉法的规定,管制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对公民宣布管制

3、。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二是针对犯罪较轻的犯罪分子。管制是我国刑罚体系主刑中最轻的刑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价值观念。三是不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rti。从广义上说,管制属于自由刑,但它不是剥夺自由刑。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仍然留在其原来的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点工作,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不离开口己的家庭。四是限制自由。这是区别于没收财产、罚金等附加刑的主要特点,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刑罚目的。除遵守刑法规定的义务及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外,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禁止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

4、定的人。五是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管制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司法所负责日常工作。二、管制刑的立法现状我国现行刑法典(包括八个刑法修正案)中有300多个条文规定有法定刑,其中规定管制刑的条文有75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及“两高”公布施行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二》、《补充规定三》、《补充规定四》、《补充规定五》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规定管制刑的共12

5、0个罪名,约占全部罪名总数的27%。其中,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8个,约占本章罪名总数的67%;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5个,约占本章罪名总数的11%;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3个,约占本章罪名总数的12%;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0个,约占木章罪名总数的24%;第五章侵犯财产罪6个,约占本章罪名总数的46%;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6个,约占本章罪名总数的53%;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12个,约占木章罪名总数的52%;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没有规定管制刑的罪名。三、管制刑的立法完善管制刑以其特有的功效,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占据重要

6、的位置,为充分发挥其功能,有必要改革与完善其立法。根据前文对管制刑的研究,并借鉴国外非监禁刑立法的先进经验,笔者认为,在立法上应该从以下儿个方面进行改革与完善我国管制刑。(一)罪名的增设抑或削减笔者查阅了一些专著资料与学术论文,关于管制刑在适用范围上的立法完善,大多是增加适用管制刑罪名以扩大管制刑适用范围的建议,笔者认为不能…概而论,应根据具体犯罪的危害程度大小区别对待:一方面,对于轻微犯罪行为,以及过失犯、妇女、未成年人、老病残应当适用宽缓的刑事司法手段,在立法上应广泛使用管制刑,以使管制刑全面发挥教育改造罪犯的功能。对社会危害程度小的轻微犯罪增设管制刑,例如侵犯通信自由

7、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等;对刑法分则中规定单处罚金的犯罪增设管制刑,如第三章第七节假冒注册商标罪、销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晶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八节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职罪、逃避商检罪等,这些罪名由监禁刑拘役直接到单处罚金跳跃较大,应增设管制刑以使刑罚设置更加合理。另一方面,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晶犯罪等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应取消管制刑。例如分裂国家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走私、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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