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管制刑的立法发展及其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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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管制刑的立法发展及其完善[内容提要]:管制刑是具有中国特殊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其产生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并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得以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但在新形势下,由于社会的政治经济基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结构进行了新的整合,管制刑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得愈来愈少,或者虽然适用但执行难以到位,以致不少学者开始对管制刑的设置是否具有必要性、适宜性提出了置疑。本文认为,管制刑在适用、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这种缺陷并不是不可弥补的。只要对现行管制刑进行合理的设置,就可对其进行相应的完善,从而发挥这一刑种特有的优越作用。一、管制

2、刑的历史发展管制是我国创造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它依靠人民群众和专门机关相结合监督改造犯罪分子,是我们党和国家依靠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一项成功的经验。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管制刑就已出现。从条文渊源上,管制刑最早可溯源于抗战时期颁布的《修正淮海区审理司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四章第18条的规定,当时为了适应战争环境,将管束规定为五种主刑之一,排列在死刑、有期徒刑、罚金、拘役之后,刑期为一年以下,一日以上。其执行方法是不予关押,但是要服公役,这就成为现行管制刑的雏形,当时称为“回村执行”。.实践证明,这种方法确实收到了良好

3、的效果。到了解放战争时期,在各个解放区,当时为了完成惩办和改造大批的反革命分子的历史任务,有必要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来对反动阶级和反革命分子进行监督改造,同时根据镇压和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除了对那些罪情重大的要予以法办的,对那些不够判刑但又不宜免予刑事处分的,必须采取一种新型的刑罚方法,于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管制这种方法就应运而生了。在1948年11月1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军事管制问题的指示》中就有了实行管制的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管制的执行方法是对被管制分子登记后,不予关押,在司法机关的指导下,由当地政府和群众加以监督改造,其政治权利

4、在管制期间被剥夺,行动自由受到限制,同时还要严格遵守政府法令和各种管制规则,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并视改造表现,决定解除或者延长管制期限。如果有新的犯罪行为,则加以逮捕法办。在新中国成立后,司法机关继续采用管制这种方法,并得到很大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对管制刑的运用也更加广泛。在中央(机关)制发的文件中,如《中央公安部关于新区匪特暴乱抢粮情况的综合报告》(1950年4月)、《中央公安部关于处理女犯、少年犯及老年犯的指示》(1951年10月),都规定了管制的有关问题。同样在一些大区也有相关法规对管制做了规定,如《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管制反革命分子试

5、行办法》(1951年7月)、《中南区反动党团特务及其他反革命分子登记条例》(1951年8月)。尤其要注意的是,到了1952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从立法上将管制作为六种主刑明确规定下来,排列在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之后,罚金之前。对于管制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规定,对某些贪污分子可以适用管制。其后在1952年7月公安部发布了经政务院批准的《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6其中明确了使用管制的范围是“历史上有罪恶,解放后既无悔改表现或悔改证明,又无现行的反革命活动,虽须给以一定的惩罚,

6、但其罪恶程度上不须逮捕判刑”的反革命分子,把管制刑扩大适用到罪行较轻的贪污、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和牟取私利为目的的收买、盗取国家经济情报的犯罪。在1956年之前,管制在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是一种刑罚方法,又是公安机关采用的行政强制措施,管制作为刑罚只适用反革命犯罪和贪污等侵犯公共财物的犯罪。但是自1956年以后,由于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基本完成,人民民主专政已进一步巩固,社会秩序更加安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同年11月16日就管制的性质和对象作了新的规定。管制仅仅具有刑罚的性质,改变了过去的双重性质。而且管制除了适用于反革命罪外,还适用于一般刑

7、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管制作为刑罚又扩大适用到盗窃、诈骗、流氓等犯罪。1958年3月20日,中央批准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当前对敌斗争几个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管制的对象“主要是可捕可不捕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监督劳动中表现不好、屡教不改的地、富、反、坏分子,以及其他构成犯罪,但捕后尚不够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这样,在我国1979年刑法典制定以前,可以认为管制适用的范围是两个方面:其一是贪污、盗窃、诈骗、流氓等普通刑事犯罪分子;其二是反革命分子。适用管制的机关,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

8、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实践中执行机关一般是由公安派出所执行,但在农村也可由区乡人民政府执行。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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