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 t 779-2007 竹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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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35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779—2007竹炭Bamboocharcoal2007-12-06发布2007-12-25实施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5/T779—2007前言目前竹炭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规范竹炭的质量和检验方法,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福建省林业厅提出。本标准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竹业协会竹炭分会、建瓯市竹业协会竹炭分会、建瓯市特艺竹木有限公司、永安市森泰竹业有限公司、浦城县碧洋竹木炭制品厂。本标准起草人:周娟、胡煜亿、蔡永明、郑金炎、林振清,王书铨。IDB35/T779—2007竹炭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竹炭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

2、、质量等级及理化指标、检验方法、验收规则、标志和包装、运输与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竹材为原料烧制而成的竹炭(以下简称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2496.6—1999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pH值测定GB/T12496.7—1999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强度的测定GB/T17664—1999木炭和木炭试验方法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检验总局令第75

3、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竹炭指以竹材为原料经烧制而成的竹炭。3.2竹筒炭指规则的筒状竹炭。3.3竹片炭指规则的片状竹炭。3.4竹碎炭指破碎的形状不规则的竹炭。3.5竹炭粒指颗粒状的竹炭。3.6竹炭粉指粉末状的竹炭。4分类4.1按竹炭成品形状不同分为5类a)竹筒炭;b)竹片炭;c)竹炭粒;d)竹碎炭;e)竹炭粉。4.2按加工工艺分为2类a)定尺;1DB35/T799—2007b)不定尺。5要求5.1感官应洁净、无污染、无异味、无杂质,具有黑色金属光泽。竹筒、竹片炭敲打有钢音。5.2净含量偏差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检验总局令第7

4、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附表4的规定。5.3规格尺寸5.3.1规格尺寸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检验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附表4的规定;5.3.2竹炭的尺寸规格见表1表1竹炭的尺寸规格单位:mm类别尺寸标注竹筒炭——ZTT竹片炭——ZPT竹碎炭a或b≥10的不规则的竹炭ZST竹炭粒d(d表示直径)≥0.16ZTL竹炭粉d(d表示直径)<0.16ZTF注:特殊要求按供需双方协议确定。6质量等级及理化指标6.1质量等级产品分为一级品、二级品、三级品。6.2理化指标产品各等级的理化指标见表2。表2竹炭的理化指标指标项目一级品二级品三级品水分,%≤7≤8

5、.5≤12.0灰分,%≤4.5≤4.0≤3.5固定碳,%≥90.0≥85.0≥75.0pH值7.0~8.57.0~8.57.0~8.5导电性可导电不要求不要求强度,%≥90≥80不要求注:特殊要求按供需双方协商确定7试验方法7.1感观将竹炭样品量于白纸上,在光线充足的环境下,目视、鼻嗅方法观测判定。炭筒、炭片应将样品折2DB35/T779—2007断后观查断面是否有金属光泽,相互敲打有清脆钢音。7.2净含量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7.3规格尺寸筒炭、片炭用钢尺或游标卡尺测量;炭粒用游标卡尺或标准筛测量;炭粉用标准筛测量。7.4水分测定按GB/T17664中的水分测定方法执行

6、。7.5灰分测定按GB/T17664中的灰分测定方法执行。7.6固定碳计算7.6.1挥发分测定按GB/T17664中的挥发分测定方法执行。7.6.2固定碳计算按GB/T17664中固定碳测定方法执行。7.7pH的测定取竹炭样品适量,放入研钵中研成细末,然后按GB/T12496.7中pH值的测定方法执行。7.8导电性的测定取加工前的筒炭或片炭段,在常温常压下用万用表进行测定。加工成粒炭后或粉炭,必须在加工前进行测定。7.9强度的测度按GB/T12496.6规定执行。8检验规则8.1组批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一致的产品,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为一批,按批号抽样。8.2抽样8.2.1包装的产品按批号

7、抽样,每批按总包装件数抽取样本,100个包装单元随机抽取3个,每增加100(包括不足100)加抽1个包装单元,每个单元抽样不少于50g。8.2.2散装产品按批量抽样,按每个批量的3%随机抽取样本,每批取样量不少于1000g,所取样品按缩分法混合均匀后分成四份,立即分别装入四个清洁干燥的磨口瓶中,随即贴上标签,标签内容应包括:样品名称及编号、生产单位、型号、批号、等级、采样日期、采样者姓名。8.2.3所采样品一份作外观及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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