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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4
《浅谈如何防范及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谈如何防范及化解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环境不断改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购买机动车数量、申请办理驾驶证人员数量便大幅增加,使得道路交通形势日益严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增多并日益复杂,部分交通事故当事方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以“堵路闹事”等方式胁迫交警部门和政府,成为交警部门和政府“头疼”的问题。因此,如何防范化解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是事关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这个问题更多地引起了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密切关注、高度重视。一、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矛盾纠纷的主要形式(一)事故赔付不到位引发的矛盾纠纷。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天降横
2、祸,受害方家人的心灵受到了巨大创伤,唯想通过经济补偿来安慰受伤的心灵,这在情理上是能够理解的。然而受到事故责任划分以及当事人赔付能力及办案程序和时限等各个方面的影响,受害人方不可能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便迁怒并责怪办案部门、办案人员,或前往当事对方的单位或家里闹事,由此引发矛盾纠纷。这类矛盾可以说是当前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最主要的矛盾。(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引发的矛盾纠纷。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群众最为关切的是交警大队结合证据材料对事故依法下达的责任认定。交警所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稍有偏颇或瑕疵,当事人必定会紧抓不放,生出不必要的麻烦来;还有少数当事人由于对交通法律法规
3、的知之甚少甚至无知,以自身利益为中心,或者主观臆想,自认为交警执法不公,产生对交警的不满,由此无端地围攻交警部门、刁难执法人员,其至散发传单、上网发帖,借此利用公共舆论来浑水摸鱼。(三)交通逃逸案件久侦未破引发的才盾纠纷。在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后,交通肇事者的逃跑,致使事故中受害方的赔付特别是急救费用、安葬费用等无法实现,同时肇事方逃跑在不特定时间内无法归案,这给受害方情感上也会造成严重打击。因此,一旦交通逃逸案发生R久侦未破,我交警部门将面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巨大的压力,稍有不慎,极易酿成当事人围攻、拦路上访等群体性违法行为。二、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矛盾纠纷的原因分析从某县交
4、警大队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来看,除了在我国现阶段社会转型时期的民主政治大气候外,很大部分事故纠纷是以增加经济赔偿为目的,事故屮受害方家属认为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动不动就“狮子大开口”,或者在别有用心之人的怂恿下通过“闹事”等形式,向政府、向交警部门及事故另一方当事人等施加压力,浑水摸鱼,最终达到经济目的。同时我们还要从主观和客观二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一)客观方面原因:一方面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是引发才盾的主因。人的身体突然受到严重损伤、生命权在事故屮瞬间消失等,最易造成家属的情感和情绪的突变,对社会或当事者不满,甚至不能控制自我,极易激化矛
5、盾,出现“逢死必闹”、“人闹才能快速解决”的不正常现象。另一方面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的经济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因而诱发社会矛盾,特别是有的事故车保险过期或没有保险、家庭又极为困难,高额医疗费、赔偿额难于支付,尤其是死亡、伤人造成严重后遗症的事故,又不能得到应有赔偿的,加剧社会矛盾的升级。(二)主观方面原因:1•交警人队极少数民警的事故处理业务不精,或者面对疑难复杂事故现场处路不当,或者没有及时有效地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缺乏群众思想工作经验、面对受害事故当事人的疑问无法有效答复,因而不能有效地化解事故处理中的各种矛盾。2•除法律上的原因、制度上的原因和管理上的原因外
6、,与受害方法治观念淡薄,对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险赔付标准等法律法规的知之甚少,对国家政策的缺乏了解而盲目要价有关,也与人们的思想习惯、社会养成的风气有很大的关系。三、当前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面临的主要问题(一)城乡居民赔付双重标准。受历史原因影响,我国目前存在的城乡二元化结构仍未完全打破。并且农村、城镇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较大。在交通事故赔付问题上,按照户口归属农村或城镇,实行的是两个不同标准,导致出现“同命不同价”现象。(一•)医、保服务行业利益为先。保险行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在保险合同的赔偿义务中,规定了许多药品不属于理赔范围,显然带有“霸王条款”性
7、质。而在医疗机构方面,存在“更疗投入总量不足,以药养医”的现象,前不久就有媒体曝光了医疗机构屮利用药品谋取暴利的黑幕。更有甚者,不少医务人员为了最大程度地获利,经常开具一些保险行业不予完全理赔的药品。两方的“剪刀差”,给交通事故赔付责任人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同样还直接影响了交通事故的妥善处理。(三)法院执行困难影响深远。在实际工作中,有一部分交通事故纠纷由于未在公安交管部门达成调解协议,而走上了诉讼程序。但是,法院对生效判决执行难的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很好解决,让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乃至许多群众形成了“走法律途径没有用”的认识,因而一定程度导向事故受害方无理取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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