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和谐司法理念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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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和谐司法理念的构建有人说过:如果将司法比作一条牛产线,从一端输入的是处于激烈冲突状态的矛盾纠纷,从另一端输出的应当是体现公平止义并且有利于和谐发展的社会关系。由此可见,司法的过程就是化解才盾,解决纠纷,实现社会和谐。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屮,如何树立与社会上义和谐社会建设相适应的司法理念,是承载着纠纷解决功能的人民法院当前面临的一个迫切解决的问题。从古至今,人们对于执行国家法律向来是用“山”来表达其执行的严格性,“执法如山”观念也深深地影响着一代代法官。但随着社会形势发展的变化,各种纠纷不断涌入法院,单一的刚性司法的不足

2、逐渐凸显。解放思想、更新理念,势在必行。为此我院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屮对构建和谐司法理念展开调研。本文拟围绕和谐司法理念的内涵、构建和谐司法的背景及和谐司法理念构建的途径、和谐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粗浅地提出木人的构想。一、和谐司法理念的内涵“理念”,指的是人们的一种观念、认识和信念,或价值观。“司法理念99即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棊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棊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司法实践中,司法理念无处不在。首先,毎一种司法制度都蕴含着一种司法理念,

3、司法理念通过司法制度得以具体的体现,并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得到贯彻。其次,每一位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都会按自己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对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理解、对法律的本质、社会的观念甚至对人性善恶的理解,通过司法活动来表现出他们的司法理念。再次,司法理念在社会上的推行或拥戴的程度可以頁接表现为社会人众的法律意识的内涵、人小和强弱,从而关系到全社会守法、护法、爱法的程度,彩响到国家的法治化的进程和司法改革的成败。因此,司法理念己深深地溶入司法之内,成为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司法制度是在司法理念指导下产生并建立的,司法制度,也

4、会引导人们形成司法理念。同时,司法实际运作是否符合司法制度设计的耍求,也取决于司法人员是否具有制度所耍求的司法理念。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必须相匹配才是和谐的。司法理念让人不可忽视的另一个原因,还在于它构成了社会与人对法律的全部感情,社会接受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就相应地形成什么样的法律的主流意识,进而基本上可以决定法律行为是什么样的。因此,司法理念是法律社会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司法和谐,是司法权运行的一种理想状态,它强调一种平衡、协调的价值关系与运行过程的统一;是宪法、法律构建的民主与法治大框架下以公正、高效、权威、便民为追求的各个司法

5、要素的良性循环,是司法理念、司法机制、司法秩序、司法环境及其相互Z间的和谐顺畅。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司法和谐”正是回应现实需求和司法发展规律的优先选择。也正因如此,作为基层法院应在法治框架内反思稳定和谐对“和谐司法”的内在需求,从摆脱当前基层法院面临的现实困境和充分发挥基层法院作为社会调节器的司法功能和作用角度,思考稳定和谐对“和谐司法”的内在要求,从而注入新的和谐思维,提出新的执法理念,创新我们的司法方式和司法机制、甚至司法制度。结合个人的实践经验和思考,笔者认为和谐司法是指在严格执行法律和法规的前捉下,尽可能保护当事人的合

6、法权益,是严格执法的必要补充,是严格追寻法的精神的表现,它是尽可能满足当爭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耍求,而不是无原则、无节制地满足各种人情的需求。它的内涵包括五个方面的统一与协调:一是司法公止与司法效率的统一。司法公止是司法和谐的根本立足点。司法公正是效率价值的基础和前提,而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保障着公正的实现。从当前司法现实看,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注重和强调公正,应以确保公正、兼顾效率为原则。二是司法对抗性和司法协调性的统-。只有对抗而没有协调的诉讼不是和谐诉讼。法官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不能一味强调制定法的适川而无视当爭

7、人利益的衡平,而是应当为纠纷当事人创造一种平等对话的空间,使他们能够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对各方都有利的纠纷解决结果。三是司法教条化与司法平衡性的统一。山于制定法的法律条文的有限性、稳定性、统一性与现实半活屮人事的无穷性、社会的变迁性、多元化的矛盾,在荣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教条适川法律将会导致社会群众严巫不满、给社会利益和社会稳定带来重大影响时,法官应在基本的法律原则框架内尽力使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川有利丁•最大的社会效果的取得,尽力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取得法律与社会均可接受的某种均衡,而不是简单地适用法律,一判了之。四是司法

8、刻板化与司法人性化的统一。山于当事人的经济条件、教育程度、社会关系、法律水平等个体差异,当事人参加诉讼的能力存在着差距。一些弱势群体町能因无力支付诉讼费用,无法通过诉讼程序保护口身合法利益。对于诸如此类情况,在诉讼中,应对诉讼弱势当爭人提供司法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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