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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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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谐社会的司法理念探究本文作者:刘钟淇工作单位:山东大学威海分校一、和谐社会需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对于司法理念的界定首先应该关注和谐社会中的法治理念。在中国,和谐社会的法治理念具体表现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当今阶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理解为: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之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由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所决定的,反映屮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规律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根本特征的,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1]而“宪法法律至上”的提出对于司法理念的进一步完善
2、具有重要的意义。二、司法理念的诠释司法理念主要是指法律职业共同体尤其是法官对司法应冇的角色、功能、价值、以及如何实现之的基本认识与观念,也包括社会公众在此类问题上的一般性观念与共识。[2]司法理念在司法活动中起着基础性和支配性作用,决定着人们在司法活动中的行为方式,现代司法理念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司法独立。国际法学家会议提出的一份法治宣言主张“司法独立是实现法治的前提。司法机关在行使职能时不受行政和立法部门的干预,但法官不能假独立之名而实行专断之实/[3]现代法治制度的基石乃是独立之司法权,司法运作的好坏决定着一国法治
3、发达的程度。司法独立的思想来源于启蒙思想家的权力分立理论和司法职能的中立地位直接相关,与民主政治的内涵有着密切的联系。要实现司法中立,就一定要保证司法不受到干扰。司法权力是保证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底线,如果司法权利受到过多的侵蚀,人民的权利将不会得到强有力的保障。对于司法独立的理念,有许多的学说和理论,但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外部独立。外部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才I体和个人,其职权的行使不受其影响和制约。这其中主要包括司法职能的独立和司法组织的独立。二是内部独立。内部独立是指法院系统上下级法
4、院之间,同级法院之间、法院内部结构之间的相互独立。内部独立主要有三方面的内涵:(1)不同法院之间的独立。这主要是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范围内相互独立。(2)法院合议休之间的相互独立,即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之间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相互的独立。(3)法官个体Z间的独立,即法官裁判案件时不受其他法官的影响。三、屮国司法理念的行政化趋向在很多的法院中,行政化的表现非常的明显。首先是我国法院人事管理基本上是一种行政化的管理模式。法院很人程度上没有自己足够的权力,在很多方面受到行政机关的制约。其次是由于法院本身的
5、机构设置造成的。在法院内部目前还存在着法院判决的执行部门,这一部门在某种程度上是-个行政性质的部门,都共同造成了中国司法理念的行政化的趋向。行政化的司法理念确实有一些存在的合理性。行政化的思司法理念的存在是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期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期,这种社会化的大规模司法活动必然需要提高司法效率,但我们不能予以否认这种行政化的趋向在保证最低程度的公平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司法理念的过于行政化,很大程度上会损害司法的终极价值公正的实现。在目前的情形下,尤其是在基层人民法院,存在大量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很多基层
6、法院的简易程序适用率高达百分之七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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